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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的信用证英文解释翻译、可撤销的信用证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分词翻译:

可的英语翻译: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撤销的英语翻译:

【计】 backout; stripping
【经】 annul; repeal; revocation

信用证的英语翻译:

【计】 LC

专业解析

可撤销信用证 (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是国际贸易支付结算中一种特定类型的信用证安排。其核心含义在于:

  1. 定义与核心特征 (Definition & Core Feature):

    • 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Issuing Bank) 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无需事先通知受益人(Beneficiary),也无需征得其同意,即可随时单方面修改(Amend)或撤销(Revoke)信用证条款或效力的信用证。
    • 这是其与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最根本的区别。不可撤销信用证一经开出并通知受益人,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及受益人各方同意,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为受益人提供了更强的付款保障。
  2. 开证行的权利与受益人的风险 (Issuing Bank's Right & Beneficiary's Risk):

    • 可撤销信用证赋予了开证行极大的灵活性。如果开证申请人(Applicant,通常是买方)的资信状况发生变化、交易背景出现疑问,或者开证行自身风险偏好调整,开证行可以随时终止信用证的效力。
    • 对受益人(通常是卖方)而言,接受可撤销信用证意味着收款风险显著增加。即使受益人已经备货、发货,甚至在货物运输途中,只要开证行在受益人交单议付前撤销了信用证,受益人将面临无法通过信用证获得付款的风险,只能转而依赖买方的商业信用,或处理货物、承担损失。
  3. 操作机制与通知要求 (Operation & Notification):

    • 虽然开证行撤销或修改信用证无需事先征得受益人同意,但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尽管UCP600主要规范不可撤销信用证,其精神也常被参考)或信用证本身的条款,开证行通常有义务将撤销或修改的通知及时送达通知行(Advising Bank)。
    • 关键点在于:如果可撤销信用证已被通知行通知给了受益人,那么开证行的修改或撤销只有在通知行收到相关指示并转达给受益人后才生效。 然而,在通知送达受益人之前,开证行已经发出了撤销/修改指令,受益人对此并不知情。
    • 更需警惕的是,如果开证行指定了另一家银行(付款行、承兑行、议付行)在信用证到期前进行了付款、承兑或议付,那么即使开证行在此之前发出了撤销通知,它对该指定银行的偿付责任仍然有效。但这并不能直接保护受益人,因为受益人通常需要先将单据提交给指定银行。
  4. 实际应用与现状 (Practical Use & Current Status):

    • 由于可撤销信用证对卖方(受益人)风险过高,缺乏付款保障,在现代国际贸易实务中极少被使用。卖方通常要求买方开立不可撤销信用证作为交易条件。
    •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现行版本UCP600 第 3 条明确规定:“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未如此表明。” 这意味着,根据 UCP600 开立的信用证,除非明确标注为‘可撤销(Revocable)’,否则一律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这进一步限制了可撤销信用证的使用空间,几乎使其成为历史概念。实践中,如果信用证未明确标注“不可撤销”,但适用UCP600,则自动视为不可撤销。

可撤销信用证是一种开证行可随时单方面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安排,受益人收款保障极低。由于其高风险特性,且UCP600默认信用证为不可撤销,可撤销信用证在现代国际贸易中已基本被淘汰,不可撤销信用证是保障卖方权益的标准支付工具。卖方应避免接受可撤销信用证。

网络扩展解释

可撤销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一种特殊的信用证类型,其核心特点在于开证行可单方面修改或撤销信用证,具体定义和特点如下:

一、定义

可撤销信用证指开证行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无需事先通知受益人(出口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随时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但若指定银行在收到撤销通知前已对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完成付款、承兑或议付,开证行仍需履行偿付责任。

二、主要特点

  1. 开证行主导权
    开证行可基于进口商需求(如市场变化、资金问题等)随时撤销或修改条款,主动权完全掌握在银行和进口商手中。

  2. 受益人风险高
    出口商可能面临信用证被单方面撤销的风险,尤其在货物已发运但未完成议付的情况下,可能导致无法收款。

  3. 有限保障条款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第8条,若银行在撤销前已接受符合要求的单据,则仍需承担付款义务。

三、适用场景

四、注意事项


以上内容综合了国际惯例和实务操作要点,如需具体法律条款可参考《UCP600》或咨询专业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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