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voidable contract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nay; no; non-; nope; not; without
【醫】 a-; non-; un-
become effective; go into operation; in operation; inure; take effect
【經】 be available; enter into force to
contract
【化】 contract; pact
【經】 compact; contract
"可不生效的合同"是法律實務中的特殊合同類型,其核心特征在于合同成立後因特定法律事由可能無法産生完全效力。從漢英法律術語對照角度分析,該概念對應英文中的"Voidable Contract"(可撤銷合同)和"Contract with Pending Validity"(效力待定合同)兩種類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47-151條規定,可撤銷合同需滿足以下構成要件:①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受欺詐脅迫的締約情形;②撤銷權人須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權利。此類合同在撤銷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經法定程式撤銷後,自始不發生效力。
效力待定合同則主要涉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民法典第145條)和無權代理合同(民法典第171條),其效力取決于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追認。英美法系中,此類合同被稱為"voidable contracts",其效力狀态取決于適格主體的選擇行為。
在法律後果層面,根據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釋義,無效合同(void contract)自始無效,而可撤銷合同(voidable contract)需經司法程式确認無效。實務中需特别注意《民法典》第157條規定的返還財産、折價補償及過錯賠償責任的三層救濟體系。
根據《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規定,“可不生效的合同”通常指因特定原因無法産生法律效力的合同,主要分為無效合同和未生效合同兩類。以下是具體解釋:
無效合同自始無法律約束力,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未生效合同已成立但尚未滿足生效條件,可能在未來生效:
如需完整法律條文或案例,可參考《民法典》第143-158條及相關司法解釋。
唇形密封存儲體當作膽汁阻塞的幹預别人的事格蘭道氏試驗癸氧喹酯國際貨币基金淨提款含臭的華僑結束語句開磁路淚管腫大臨床單位磷脂酸磷酸酶流方式麥飯石煤商普選強迫振蕩裙式加料器熱滞冗餘位栅極接地電路社會性的時常使受害頭孢哌酮投标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