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sidential qualification
live; reside; dwell; habitation; abidance; occupancy
【經】 residence
capacity; character; competence; qualification; title
【經】 qualification
中文定義:
指個人或家庭在特定地區或國家合法長期居留的法定條件,通常需滿足當地法律規定的身份、簽證、戶籍或居住許可等要求。
英文對應:
Residency Eligibility
中國戶籍制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1958年施行),戶籍是認定公民常住地及居住資格的核心法律依據。非戶籍人口需通過居住證制度獲取部分居住權利(如教育、醫療),具體條款見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十條(2016年施行)。
國際語境中的定義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三條明确“居住權”(Right of Residence)為基本人權,但各國對“居住資格”的具體授予标準享有立法主權,需符合國内移民法規(如美國《移民與國籍法》第212條)。
權威參考來源:
- 中國司法部《法律法規數據庫》
-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OHCHR)
- 歐盟EUR-Lex法律數據庫
“居住資格”指個人或群體在特定地區或環境中合法、長期定居的法定或準入條件。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析:
法律術語
指符合法定要求後獲得的居住權利,常見于移民政策或戶籍制度中。英文對應“residential qualification”,多用于法律文件或官方審批場景。
特殊環境準入
在特定場景下(如地下城市、封閉社區),需持有準入文件才能居住。這類資格可能涉及環境適應能力審核或特殊管理要求。
如需了解具體地區的資格申請條件,建議查詢當地移民局或住房管理部門的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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