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國共管英文解釋翻譯、兩國共管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dual control
分詞翻譯:
兩的英語翻譯:
a few; both; tael; twain; two
【醫】 amb-; ambi-; ambo-; amphi-; bi-; di-; diplo-
【經】 tael
國的英語翻譯:
country; nation; national; state
共管的英語翻譯:
【法】 condominium
專業解析
"兩國共管"是一個國際關系和國際法領域的重要概念,其核心含義是指兩個國家基于協議,共同對某一特定領土、區域或事務行使主權或管理權。這種安排通常出現在解決領土争端、管理特殊區域或實施國際托管等情形中。
從漢英詞典角度解析其詳細含義如下:
-
核心定義 (Core Definition):
- 漢語釋義: 指兩個國家共同管理某一地區或事務。
- 英語對應詞:Condominium (國際法術語)。
- 詳細解釋: "兩國共管"描述的是一種特殊的領土或管轄權安排。在這種安排下,兩個主權國家通過締結條約或達成協議,約定對某一特定地理區域(如一片領土、一條河流、一個城市)或特定事務(如某類資源的開發)共同且平等地行使主權或管理職能。該區域或事務的法律地位既不屬于甲國,也不屬于乙國,而是由兩國共同所有和治理。
-
關鍵特征 (Key Characteristics):
- 平等性: 參與共管的兩國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共同行使權力,任何一國都不能單方面決定該區域或事務的命運。
- 協議基礎: 共管關系必須建立在兩國自願達成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協議(條約、公約、協定)之上。
- 主權共享: 這是最核心的特征。共管區域的主權由兩國共同擁有和行使,區别于一國單獨擁有主權或由國際組織托管。
- 特定範圍: 共管僅適用于協議中明确規定的特定區域或特定類型的事務。
-
應用場景 (Application Scenarios):
- 解決領土争端: 曆史上,當兩國對某一領土的歸屬存在争議且難以解決時,有時會采取共管作為折中方案(例如曆史上某些時期的安道爾、新赫布裡底群島)。
- 管理特殊區域: 如共管重要的國際水道(如曆史上某些多瑙河河段)、邊境特殊區域或城市(如曆史上某些時期的丹吉爾)。
- 國際托管: 雖然現代托管制度主要由聯合國管理,但曆史上也存在由特定國家共管托管地的情況。
-
與相關概念的區别 (Distinction from Related Concepts):
- 托管 (Trusteeship): 由國際組織(如聯合國)授權一個或多個國家管理某地區,目标是實現自治或獨立,管理國代表國際社會行使權力。共管則是兩國平等行使主權。
- 租借 (Lease): 一國将部分領土在一定期限内租借給另一國使用,主權仍屬出租國。共管涉及主權共享。
- 國際共管 (International Administration): 可能由多個國家或國際組織共同管理,範圍更廣,不一定僅限于兩國。
-
近義詞與反義詞 (Synonyms and Antonyms):
- 近義詞: 共治、聯合統治、共同管理。
- 反義詞: 獨占、獨管、單方面管轄、主權獨立。
來源說明:
由于當前搜索結果未能提供可直接引用的權威線上漢英法律詞典或國際法數據庫鍊接,本解釋基于國際法領域公認的專業知識和術語定義進行闡述。核心術語“Condominium”及其定義是國際法學界的标準表述,可參考權威的國際法著作、教材或專業詞典(如《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中關于"Condominium (international law)"的詞條)。
為了确保信息的權威性和準确性(原則),建議在實際應用中引用以下類型的可靠來源(此處僅提供來源類型,因無有效鍊接不提供具體URL):
- 權威法律數據庫: 如Westlaw, LexisNexis(需訂閱)。
- 官方國際法文件: 如聯合國條約庫中涉及領土安排的條約。
- 知名大學法學院或研究機構的線上資源: 如海牙國際法學院、馬克斯·普朗克國際法研究所等發布的資料。
- 公認的國際法經典著作: 如《奧本海國際法》。
在撰寫正式内容時,應優先查找并引用上述類型的可靠來源鍊接或文獻。
網絡擴展解釋
“兩國共管”是國際法中的一個概念,指兩個國家共同對某一地區或領土行使主權或管理權。以下是詳細解釋:
1.定義與核心特點
- 共同主權:兩個國家通過協議或條約,對特定區域(如領土、城市或資源)共同行使統治權,雙方在該區域内的主權互為限制。
- 主權受限性:不同于單一國家的獨占管轄,共管區域的主權由兩國共享,需協商決策,體現為一種領土主權受限的形式。
2.曆史背景與起源
- 這一概念最早可追溯至神聖羅馬帝國末期,現代意義的共管則多用于處理國際争議地區或殖民地管理。
- 例如:1895年至1956年,英國與埃及對蘇丹實行共管;1909年至1918年,奧地利與匈牙利共管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納。
3.實際應用與案例
- 蘇丹共管:英國和埃及通過協議共同管理蘇丹近60年,直至蘇丹獨立。
- 中國曆史背景:孫中山曾提及列強試圖對中國實施共管(如《學生當贊成國民會議》中的論述),但未實際達成。
4.與相關概念的區别
- 反義詞:與“獨占”相對,強調多方協作而非單一國家控制。
- 國際共管:若涉及多國(超過兩國),則稱為“國際共管”,但核心邏輯與兩國共管一緻。
5.現代意義與争議
- 共管常被視為解決領土争端的過渡方案,但也可能因主權模糊引發矛盾。例如,某些資源豐富的地區(如水域、油田)可能成為共管對象,需通過國際法框架協調利益。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依據,可參考國際法相關文獻或曆史檔案。
分類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别人正在浏覽...
伴熱蒸汽管出神多點凸焊二藍光酸性黑發育不全的複式成本制度工資審計光學圖象輸入機國際機構回流管灰網狀質膠體微粒脊柱内的郎飛氏叢兩路相聯高速緩沖存儲器絡烴混合物母闆腦膜細胞申請入籍十三碳一炔二酸實時響應收入實現梳狀絲狀細菌科酸循環泵彈跳鐵聲儲存器脫乙烷吸收塔瓦時計微計算機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