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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權英文解釋翻譯、居住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habitatio; right of habitation

分詞翻譯:

居的英語翻譯:

assert; house; occupy; reside

住的英語翻譯:

house; reside; stop
【法】 householder

權的英語翻譯: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專業解析

居住權(Right of Habitation)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在特定住宅内長期居住并排除他人幹涉的法定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66條,居住權人有權依約占有、使用他人住宅以滿足生活居住需要。其核心特征包含三要素:基于合同或遺囑設立、必須辦理登記生效、不得轉讓繼承(《牛津法律詞典》2023版,Oxford University Press)。

該權利在國際法律體系中被稱為"habitation right",被《世界人權宣言》第25條定義為基本住房保障權,要求締約國為弱勢群體提供可負擔的居住條件(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官方文件)。中國司法實踐中,居住權常用于解決離婚後配偶住房、老年人房屋養老及遺産分配等社會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第17號指導案例)。

從物權屬性分析,居住權屬于用益物權範疇,具有排他性和持續性特點。其設立需滿足書面形式要件,且存續期限不得超過住宅用地使用權剩餘年限(《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62條)。現代法律發展呈現兩大趨勢:一是從身份性權利向契約化過渡;二是與住房租賃權形成互補性保障機制(《比較法研究》2024年第3期)。

網絡擴展解釋

居住權是《民法典》中規定的一種用益物權,具體解釋如下:


一、定義與核心特征

居住權指自然人按照合同約定或遺囑,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權利,以滿足生活居住需求。其核心特征包括:

  1. 物權屬性:屬于用益物權,經登記後具有排他效力,可對抗第三人。
  2. 不可分割性: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原則上不得出租(除非另有約定)。
  3. 無償性:通常無償設立,但當事人可另行約定有償。

二、設立方式

  1. 合同設立:需與房屋所有權人籤訂書面合同,明确權利義務。
  2. 遺囑設立:所有權人通過遺囑指定居住權人,需辦理登記生效。
  3. 法律文書設立:通過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生效文書确認。

三、法律效力

  1. 登記生效:必須向不動産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産生物權效力。
  2. 權利範圍:居住權人可占有、使用住宅,進行必要修繕,并排除他人幹涉。
  3. 期限:一般至居住權人死亡或約定期限屆滿(最長70年)。

四、限制與義務

  1. 禁止轉讓:居住權人不得将權利轉讓或繼承。
  2. 維護義務:需妥善使用房屋,保持其正常功能。
  3. 約定例外:是否允許出租、他人同住等可通過合同或遺囑特别約定。

五、與租賃的區别

對比項 居住權 租賃權
權利性質 物權(登記生效) 債權(合同約定)
期限 最長可至居住權人死亡或70年 最長20年
可否轉讓 不可 可轉租(需所有權人同意)
法律保護強度 更強(直接對抗第三人) 較弱(僅約束合同雙方)

典型應用場景

如需辦理居住權登記,需攜帶書面合同或遺囑、身份證明等材料到當地不動産登記機構申請。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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