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residence jurisdiction
live; reside; dwell; habitation; abidance; occupancy
【經】 residence
jurisdiction
【經】 competence
居住管轄權(Jurisdiction of Domicile)指國家依據個人或法人實體在境内建立的長期穩定居所,依法行使法律管轄權的制度。該概念在國際私法和行政法體系中具有核心地位,主要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管轄基礎
以住所地作為連接點确立司法管轄權,典型應用見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英美法系國家将"domicile"細分為原始住所(domicile of origin)和選擇住所(domicile of choice),強調居住意圖與事實的有機結合。
稅收征管應用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稅收協定範本》第四條将住所列為判定居民納稅人的首要标準。中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國境内有住所的居民需就全球所得納稅,體現稅收管轄權與居住狀态的直接關聯。
國際沖突規範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關于承認與執行外國民商事判決公約》(2019)第5條明确将被告住所地作為判決承認的核心依據,反映該原則在跨境争議解決中的基礎地位。歐盟《布魯塞爾條例Ⅰ》同樣以住所作為确定民商事案件管轄權的首要标準。
權威法律詞典《元照英美法詞典》(第2版)将"domiciliary jurisdiction"定義為"基于當事人住所确立的司法管轄權",強調其區别于國籍管轄和屬地管轄的獨立法律特征。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跨國界破産示範法》第16條則展示了住所地在跨境破産程式中的核心指引作用。
“居住管轄權”是稅收領域中的一個專業術語,通常被稱為“居民管轄權”。它屬于稅收管轄權的一種,主要基于屬人原則确立,即一國政府對其本國居民在全球範圍内的所得行使征稅權力。以下是詳細解釋:
居住管轄權指一國政府對被認定為本國居民的納稅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全部所得征稅,無論這些所得來源于境内還是境外。例如,中國居民在海外工作獲得的收入,仍需向中國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行使居住管轄權的關鍵在于确定納稅人是否屬于“本國居民”,具體标準因自然人和法人而異:
居住管轄權有助于國家維護稅收主權,防止稅基流失。例如,跨國企業若被認定為某國居民,需向該國申報全球利潤并納稅,避免通過轉移利潤避稅。
居住管轄權是國際稅收體系的重要規則,其核心是通過判定納稅人身份,實現對居民全球所得的征稅權。這一原則在跨國經濟活動中對平衡國家間稅收利益起到關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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