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bind; effect binding
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具有約束力的"對應英文術語為"binding",指法律文件或協議産生強制性法律效力的核心屬性。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解釋,binding效力包含三個要素:
國際法領域對此有更嚴格界定,海牙國際法院在1974年澳大利亞訴法國核試驗案判決書中指出,具有約束力的文件需同時滿足"清晰的意思表示"和"創設法律義務的意圖"雙重标準。當前商事實踐中,該術語已擴展至仲裁協議(《紐約公約》第II條)、公司章程(《公司法》第11條)等非傳統法律文書領域。
“具有約束力”指某事物對相關對象産生限制、控制或必須遵守的效力,常見于法律、協議、規章制度等場景。以下是詳細解析:
法律/協議層面
指文件、條款或規定對相關方産生強制遵守的效力。例如合同一旦籤署即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違反需承擔相應後果。
物理層面(比喻義)
源自物理概念:約束力是限制物體運動方向的作用力,其方向與被限制運動方向相反。例如火車受軌道約束隻能沿固定路線行駛,類比法律或規則對行為的限制。
場景 | 示例 |
---|---|
法律文件 | 國際公約對締約國具有約束力 |
合同協議 | 保密條款約束籤約方行為 |
規章制度 | 公司章程約束員工操作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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