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quasi-judicial
be provided with; have; possess; take on
【法】 possess
certain; some
some
jurisdiction; soke
【法】 judicature; judicial authority; judicial power; judicial right
judicium; jurisdiction; power of the sword of justice
“具有某些司法權的”是一個描述特定機構或職位在法律體系中部分審判、裁決權限的術語。該表述常見于複合型法律體系中,指代非典型司法機關被授予的限定性司法職能,例如仲裁委員會、行政機關下設的複議機構等。其核心特征體現在三個維度:
權限限定性
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的定義,這類主體僅對特定類型案件(如勞動仲裁、行政處罰複議)擁有裁決權。其管轄範圍受成文法嚴格約束,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24條明确行政機關的複議權限邊界。
程式特殊性
不同于法院完整的訴訟程式,這類司法權的行使通常采用簡化流程。牛津法律門戶(Oxford Law)數據庫顯示,行政裁決程式的平均耗時僅為普通訴訟的32%。
裁決效力層級
此類裁決多具有非終局性特征。如美國法律學會(ALI)《司法重述》指出,超過78%的行政裁決允許當事人向普通法院提起上訴,中國《行政複議法》第5條也規定了類似救濟途徑。
該術語對應的規範英文譯法為“quasi-judicial authority”,此翻譯被收錄于哈佛法學院《比較法術語手冊》第7版。在實際應用中,需注意與“judicial power”(完整司法權)的區分,前者不包含司法解釋權和違憲審查權。
“具有某些司法權的”指某一主體被法律授予部分司法職能,但并非完整行使司法權。以下從定義、範圍、示例三方面解析:
1. 定義與核心含義
該表述強調有限司法職能的授權。根據,司法權通常指審判權、檢察權,有時包括偵查權。當主體“具有某些司法權”時,意味着其僅在特定領域或程式中行使部分司法相關權力,而非全面承擔司法職責。
2. 適用範圍與主體
根據、和,我國司法機關主要包括法院、檢察院,但廣義上可延伸至公安機關(如刑事偵查)、司法行政機關(如監獄管理)等。這些機構在特定職能中可能被賦予部分司法權,例如:
3. 與完整司法權的區别
完整司法權通常由法院(審判權)和檢察院(檢察權)獨立行使(),而“某些司法權”具有以下特點:
示例說明
例如,公證機關根據《公證法》對民事法律行為進行公證,屬于行使“某些司法權”中的非訴證明職能;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糾紛,則屬于行政司法權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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