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quasi-judicial
be provided with; have; possess; take on
【法】 possess
certain; some
some
jurisdiction; soke
【法】 judicature; judicial authority; judicial power; judicial right
judicium; jurisdiction; power of the sword of justice
“具有某些司法权的”是一个描述特定机构或职位在法律体系中部分审判、裁决权限的术语。该表述常见于复合型法律体系中,指代非典型司法机关被授予的限定性司法职能,例如仲裁委员会、行政机关下设的复议机构等。其核心特征体现在三个维度:
权限限定性
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的定义,这类主体仅对特定类型案件(如劳动仲裁、行政处罚复议)拥有裁决权。其管辖范围受成文法严格约束,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明确行政机关的复议权限边界。
程序特殊性
不同于法院完整的诉讼程序,这类司法权的行使通常采用简化流程。牛津法律门户(Oxford Law)数据库显示,行政裁决程序的平均耗时仅为普通诉讼的32%。
裁决效力层级
此类裁决多具有非终局性特征。如美国法律学会(ALI)《司法重述》指出,超过78%的行政裁决允许当事人向普通法院提起上诉,中国《行政复议法》第5条也规定了类似救济途径。
该术语对应的规范英文译法为“quasi-judicial authority”,此翻译被收录于哈佛法学院《比较法术语手册》第7版。在实际应用中,需注意与“judicial power”(完整司法权)的区分,前者不包含司法解释权和违宪审查权。
“具有某些司法权的”指某一主体被法律授予部分司法职能,但并非完整行使司法权。以下从定义、范围、示例三方面解析:
1. 定义与核心含义
该表述强调有限司法职能的授权。根据,司法权通常指审判权、检察权,有时包括侦查权。当主体“具有某些司法权”时,意味着其仅在特定领域或程序中行使部分司法相关权力,而非全面承担司法职责。
2. 适用范围与主体
根据、和,我国司法机关主要包括法院、检察院,但广义上可延伸至公安机关(如刑事侦查)、司法行政机关(如监狱管理)等。这些机构在特定职能中可能被赋予部分司法权,例如:
3. 与完整司法权的区别
完整司法权通常由法院(审判权)和检察院(检察权)独立行使(),而“某些司法权”具有以下特点:
示例说明
例如,公证机关根据《公证法》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公证,属于行使“某些司法权”中的非诉证明职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纠纷,则属于行政司法权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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