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ppehension; arrest; arrestment; arret; attachment
"拘提"是中文法律術語中一項強制措施,指司法機關依法強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訊問或審判的司法行為。在英文法律體系中,對應的術語為"compulsory appearance"或"summons by force",常見于刑事訴訟程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司法機關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其所在市、縣内的指定地點或者到其住處進行訊問,但應當出示證明文件。對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的,可實施拘提。該措施區别于逮捕和拘留,主要適用于尚不符合羁押條件但需要确保訴訟程式順利進行的案件。
在法律程式層面,拘提必須滿足三項核心要件:①由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籤發《拘傳證》;②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别重大、複雜需延長的不得超過24小時;③執行人員不得少于兩人且需出示證件。該制度設計平衡了偵查效率與人權保障的雙重需求,既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調查,又避免過度限制人身自由。
“拘提”是法律術語,指司法機關通過強制手段要求特定人員到案接受調查或審訊的措施。以下是詳細解釋:
拘提是法院或檢察機關基于訴訟需要,向被告、證人等籤發拘票,強制其在指定時間到指定場所接受訊問的程式。該措施具有法律強制性,常見于刑事案件的偵查階段(如提到的台灣雲林縣長蘇治芬被檢方拘提的案例)。
清代《聊齋志異·陳錫九》記載“太守大怒,立刻拘提”,說明該詞在古代已用于司法傳訊。但古代“拘提”與現代法律程式存在差異,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
如需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文,可參考(漢典)、(台灣司法案例)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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