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ppehension; arrest; arrestment; arret; attachment
"拘提"是中文法律术语中一项强制措施,指司法机关依法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或审判的司法行为。在英文法律体系中,对应的术语为"compulsory appearance"或"summons by force",常见于刑事诉讼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司法机关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其住处进行讯问,但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可实施拘提。该措施区别于逮捕和拘留,主要适用于尚不符合羁押条件但需要确保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案件。
在法律程序层面,拘提必须满足三项核心要件:①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签发《拘传证》;②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延长的不得超过24小时;③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且需出示证件。该制度设计平衡了侦查效率与人权保障的双重需求,既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调查,又避免过度限制人身自由。
“拘提”是法律术语,指司法机关通过强制手段要求特定人员到案接受调查或审讯的措施。以下是详细解释:
拘提是法院或检察机关基于诉讼需要,向被告、证人等签发拘票,强制其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场所接受讯问的程序。该措施具有法律强制性,常见于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如提到的台湾云林县长苏治芬被检方拘提的案例)。
清代《聊斋志异·陈锡九》记载“太守大怒,立刻拘提”,说明该词在古代已用于司法传讯。但古代“拘提”与现代法律程序存在差异,需结合具体语境理解。
如需了解具体案例或法律条文,可参考(汉典)、(台湾司法案例)等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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