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time of completion
time limit for a project
"竣工期"是工程建設領域的核心術語,指工程項目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并通過驗收的時間節點。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的工程術語釋義,該詞對應英文"completion period",特指從主體結構封頂到取得竣工驗收備案文件的全周期。中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20-0216)第13.2條明确定義,該時段包含三個法律要件:工程質量達标、竣工資料齊備、政府驗收合格。
在建築工程實踐中,清華大學土木工程系教授王守清指出,該時段通常占項目總工期的15-20%,需統籌完成機電調試、景觀綠化等收尾工序。國際項目管理協會(IPMA)的《項目交付标準》特别強調,該時段的延誤将觸發合同違約條款,開發商需按日繳納延期違約金。
術語辨析方面,需注意與"工期"(construction period)的區别,後者指從開工到竣工的全過程;與"質保期"(defects liability period)的銜接,後者始于竣工備案次日,通常持續2-5年。
竣工期(即竣工日期)是建設工程領域的重要法律概念,指工程完工并通過驗收的日期,其認定直接影響工程款支付、違約金計算等法律權益。根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具體認定方式如下:
合同約定優先
若雙方通過書面形式(如驗收表、協議、會議紀要等)确認竣工日期,則以約定日期為準。
竣工驗收合格日
工程經正式驗收且合格的,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這是最常見的認定方式。
發包人拖延驗收
承包人已提交驗收報告,但發包人無正當理由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此規定防止發包人惡意拖延。
擅自使用工程
若工程未經驗收,發包人提前使用或占有,則以轉移占有之日為竣工日期。此時視為發包人默認工程合格。
合同補充情形
若合同未明确約定,則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規定: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若需修改後驗收,則以修改後提交驗收的日期為準。
法律意義:竣工期直接影響工程款支付時間及利息起算、逾期違約責任、工程風險轉移等關鍵問題。例如,若發包人擅自使用工程後出現質量問題,仍可能需自行承擔責任,但竣工日期會提前至占用日,可能影響承包人義務期限。
擴展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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