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unclaimed letter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中,"拒絕書"通常指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出具的正式駁回文件,英文對應為"Letter of Rejection"或"Notice of Denial"。其核心含義包含三個層級:
程式性文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應出具書面駁回決定。該文書需載明拒絕理由、法律依據及救濟途徑,體現程式正義原則。
法律效力要件
中國司法部發布的《行政程式法律文書示範文本》要求,有效拒絕書必須包含:(1)申請主體信息;(2)申請事項;(3)事實認定;(4)法律條款引用;(5)救濟時效告知。缺少任一要素将導緻文書無效。
分類應用場景
權威法律英語對照可參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漢英法律詞典》第328頁定義,該詞典将"拒絕書"譯為"Official Denial Document",強調其正式公文屬性。國際比較法層面,美國《聯邦行政程式法》第706條規定的"Denial Order"與之功能相似,但救濟程式存在差異。
在金融法領域,“拒絕書”通常指拒絕證書(又稱拒付書),是證明票據權利行使遭拒的法定書面文件。以下是詳細解釋:
定義與作用
拒絕證書由法定機關(如公證處)制作,用于證明持票人依法提示票據請求承兌或付款時被拒絕的事實。它是持票人後續行使追索權(向背書人、出票人等追償)的關鍵法律依據。
主要類型
内容與格式
通常包括持票人信息、被拒票據詳情、拒付時間、拒付方名稱及拒付原因,并由公證機關蓋章确認(參考的範文示例)。
法律意義
根據《票據法》,持票人需在法定期限内取得拒絕證書,否則可能喪失追索權。該文件具有法定證明效力,是訴訟中的重要證據。
提示:具體操作需結合《票據法》及當地法規,建議咨詢專業法律人士或參考權威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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