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vade acceptance
refuse; turn down; deny; object; reject; renege; repulse; disallowance
negation
【經】 refuse; rejection
accept; bear; endure; recieve; stand; suffer
be in possession of; collar; lead; neck; outline; receive; understand
【醫】 manchette
拒絕受領(jùjué shòulǐng)是一個法律和商業領域的重要術語,指受領人(如買方、收貨人)明确表示不接受或拒絕接收對方(如賣方、承運人)交付的标的物(如貨物、文件、權利憑證等)的行為。其核心含義在于受領方對交付行為或交付物的否定。
從漢英詞典角度解析,該術語可對應以下英文表述:
Rejection of Acceptance
強調法律上對“接受”(acceptance)這一行為的正式拒絕,常見于合同法語境。當交付物不符合約定條件(如質量瑕疵、數量不符、交付延遲)時,受領方有權拒絕接受,從而可能解除合同或要求補救。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A Dictionary of Anglo-American Law)
Refusal to Take Delivery
側重于物流或貿易實務中拒絕實際接收貨物的行為。例如,買方因貨物損壞、單據不全或市場變化等原因,在貨物抵達目的地時拒絕提貨。
來源:《英漢法律用語大詞典》(English-Chinese Dictionary of Legal Terms)
Non-acceptance
概括性表述,指未完成受領行為的狀态,涵蓋主動拒絕或因未履行義務(如未付款)導緻的被動不受領。
來源:《牛津法律術語小詞典》(Oxford Concise Dictionary of Law)
關鍵法律效力:
拒絕受領通常産生以下後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21條(标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時的拒收權)、《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第49條(買方宣告合同無效的權利)。
應用場景舉例:
權威參考來源:
拒絕受領是債權人在債務人履行債務時,因特定原因不予接受或認可的行為。其内涵、性質及法律後果如下:
事實受領與法律受領的區分
拒絕受領的觸發條件
通常因債務人履行不符合合同約定(如質量瑕疵、數量不符、遲延履行等),導緻債權人通過拒絕受領保障自身權益。
對債務人的影響
對債權人的限制
拒絕受領需基于正當理由,否則可能承擔不利後果(如費用賠償),但一般不構成違約責任。
根據《民法典》及相關解釋,正當理由包括:
拒絕受領是債權人保護自身權益的重要手段,但需基于法定或約定事由行使。若濫用此權利導緻債務人損失,債權人需承擔相應責任。具體法律依據可參考《民法典》第589條及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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