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lying down
refuse; turn down; deny; object; reject; renege; repulse; disallowance
negation
【經】 refuse; rejection
【經】 execute one's promises
拒絕履行契約(英文:Refusal to Perform a Contract)指在契約生效後,債務人明确表示或以行為表明将不履行契約義務的法律行為。其核心在于債務人主觀上存在拒絕履行的故意,客觀上具備履行能力卻不願履行。該行為構成根本違約,債權人有權解除契約并要求賠償損失。
主觀故意性
債務人必須存在拒絕履行的明确意思表示(如書面聲明)或通過行為(如故意轉移資産逃避債務)表明不履行意圖。若因客觀困難無法履行(如自然災害),則屬于"履行不能",而非拒絕履行。
來源:中國《民法典》第563條關于根本違約的規定。
履行能力前提
債務人客觀上需具備履行義務的條件(如資金、貨物等)。若債務人無能力履行但未主動聲明拒絕,可能構成"履行遲延"或"瑕疵履行"。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8條。
在英美契約法中,Refusal to Perform(或稱Repudiation)包含兩類情形:
來源:美國《合同法重述(第二版)》第250條。
債權人可采取以下措施:
債務人拒絕履行後,債權人無需催告即可解除契約(《民法典》第563條)。
包括實際損失(如差價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民法典》第584條)。
若履行仍有意義且可行(如金錢債務),債權人可訴請強制履行(《民法典》第579條)。
提示:實務中需區分"拒絕履行"與"不安抗辯權"。若債權人存在喪失履約能力的風險(如破産迹象),債務人可依據《民法典》第527條中止履行,此屬合法抗辯而非違約。
建議咨詢法律專業人士處理具體案件。
拒絕履行契約(又稱“拒絕履行合同”)是合同法中的一種違約行為,指債務人能夠履行合同義務卻故意以明示或行為表明不履行。以下是詳細解釋:
拒絕履行是指合同一方在具備履行能力的前提下,明确表示或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例如,債務人直接聲明不履行,或将約定交付的标的物轉賣他人。其法律依據主要為《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守約方可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違約方承擔責任。
守約方權利
違約方責任
總結來看,拒絕履行契約是主觀故意的違約行為,需承擔嚴格法律責任。守約方可選擇法律救濟途徑維護權益,具體處理需結合合同條款及實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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