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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履行契約英文解釋翻譯、拒絕履行契約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lying down

分詞翻譯:

拒絕的英語翻譯:

refuse; turn down; deny; object; reject; renege; repulse; disallowance
negation
【經】 refuse; rejection

履行契約的英語翻譯:

【經】 execute one's promises

專業解析

拒絕履行契約(英文:Refusal to Perform a Contract)指在契約生效後,債務人明确表示或以行為表明将不履行契約義務的法律行為。其核心在于債務人主觀上存在拒絕履行的故意,客觀上具備履行能力卻不願履行。該行為構成根本違約,債權人有權解除契約并要求賠償損失。

一、法律定義與構成要件

  1. 主觀故意性

    債務人必須存在拒絕履行的明确意思表示(如書面聲明)或通過行為(如故意轉移資産逃避債務)表明不履行意圖。若因客觀困難無法履行(如自然災害),則屬于"履行不能",而非拒絕履行。

    來源:中國《民法典》第563條關于根本違約的規定。

  2. 履行能力前提

    債務人客觀上需具備履行義務的條件(如資金、貨物等)。若債務人無能力履行但未主動聲明拒絕,可能構成"履行遲延"或"瑕疵履行"。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8條。

二、英文法律語境對應概念

在英美契約法中,Refusal to Perform(或稱Repudiation)包含兩類情形:

三、法律後果與救濟方式

債權人可采取以下措施:

  1. 解除契約

    債務人拒絕履行後,債權人無需催告即可解除契約(《民法典》第563條)。

  2. 請求損害賠償

    包括實際損失(如差價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民法典》第584條)。

  3. 要求繼續履行

    若履行仍有意義且可行(如金錢債務),債權人可訴請強制履行(《民法典》第579條)。

提示:實務中需區分"拒絕履行"與"不安抗辯權"。若債權人存在喪失履約能力的風險(如破産迹象),債務人可依據《民法典》第527條中止履行,此屬合法抗辯而非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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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擴展解釋

拒絕履行契約(又稱“拒絕履行合同”)是合同法中的一種違約行為,指債務人能夠履行合同義務卻故意以明示或行為表明不履行。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定義及法律依據

拒絕履行是指合同一方在具備履行能力的前提下,明确表示或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例如,債務人直接聲明不履行,或将約定交付的标的物轉賣他人。其法律依據主要為《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守約方可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違約方承擔責任。


二、構成要件

  1. 存在合法有效的債務:合同需真實有效,否則不構成拒絕履行。
  2. 債務人仍有履行能力:若因客觀原因無法履行(如不可抗力),則不屬于拒絕履行。
  3. 明确表示不履行:可通過口頭、書面或行為(如轉移財産)表明。
  4. 主觀故意:債務人明知債務存在且有能力履行,卻故意拒絕。
  5. 無正當理由:若債務人享有抗辯權(如同時履行抗辯權),則不構成違約。

三、法律後果

  1. 守約方權利

    • 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 解除合同并主張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 在雙務合同中,守約方有權中止己方義務履行。
  2. 違約方責任

    • 支付違約金或賠償實際損失(賠償額不超過訂立合同時預見的損失);
    • 若合同約定繼續履行,違約方不得以已擔責為由拒絕。

四、與相關概念的區别

總結來看,拒絕履行契約是主觀故意的違約行為,需承擔嚴格法律責任。守約方可選擇法律救濟途徑維護權益,具體處理需結合合同條款及實際證據。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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