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lying down
refuse; turn down; deny; object; reject; renege; repulse; disallowance
negation
【经】 refuse; rejection
【经】 execute one's promises
拒绝履行契约(英文:Refusal to Perform a Contract)指在契约生效后,债务人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契约义务的法律行为。其核心在于债务人主观上存在拒绝履行的故意,客观上具备履行能力却不愿履行。该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债权人有权解除契约并要求赔偿损失。
主观故意性
债务人必须存在拒绝履行的明确意思表示(如书面声明)或通过行为(如故意转移资产逃避债务)表明不履行意图。若因客观困难无法履行(如自然灾害),则属于"履行不能",而非拒绝履行。
来源:中国《民法典》第563条关于根本违约的规定。
履行能力前提
债务人客观上需具备履行义务的条件(如资金、货物等)。若债务人无能力履行但未主动声明拒绝,可能构成"履行迟延"或"瑕疵履行"。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8条。
在英美契约法中,Refusal to Perform(或称Repudiation)包含两类情形:
来源:美国《合同法重述(第二版)》第250条。
债权人可采取以下措施:
债务人拒绝履行后,债权人无需催告即可解除契约(《民法典》第563条)。
包括实际损失(如差价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民法典》第584条)。
若履行仍有意义且可行(如金钱债务),债权人可诉请强制履行(《民法典》第579条)。
提示:实务中需区分"拒绝履行"与"不安抗辩权"。若债权人存在丧失履约能力的风险(如破产迹象),债务人可依据《民法典》第527条中止履行,此属合法抗辩而非违约。
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处理具体案件。
拒绝履行契约(又称“拒绝履行合同”)是合同法中的一种违约行为,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义务却故意以明示或行为表明不履行。以下是详细解释:
拒绝履行是指合同一方在具备履行能力的前提下,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例如,债务人直接声明不履行,或将约定交付的标的物转卖他人。其法律依据主要为《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守约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
守约方权利
违约方责任
总结来看,拒绝履行契约是主观故意的违约行为,需承担严格法律责任。守约方可选择法律救济途径维护权益,具体处理需结合合同条款及实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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