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certificate of protest
protest; refuse payment; repudiate; repudiation
【經】 dishonour; dishonour a bill of exchange
prove; certify; argue; demonstrate; justify; manifest; testify; vouch
【計】 proofness; proving
【化】 proofing
【醫】 certificate; certify; proof
【經】 attest; attestation; authenticated; authentication; certification
certify; testimony
拒付證明(Dishonor Certificate)的漢英詞典釋義
定義(Definition)
拒付證明(Dishonor Certificate)指在票據(如彙票、本票、支票)被付款人拒絕承兌或付款時,由法定機構(如公證處、銀行)出具的書面文件,用于證實票據未被兌付的事實。其英文術語為"Certificate of Dishonor" 或"Protest for Non-Payment",是國際票據糾紛中的關鍵法律證據。
核心功能(Core Function)
法律要件(Legal Requirements)
權威來源參考
第62條: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需提供拒付證明。 來源:中國政府網
第31條:規範拒付證明的格式及出具程式。 來源:中國人民銀行官網
Article 24:界定國際結算中拒付證明的操作标準。 來源:ICC官方出版物
注:以上法律條文及國際規則為拒付證明的效力依據,實務中需結合具體司法管轄要求執行。
拒付證明是票據法律體系中的核心概念,主要應用于票據追索權的行使。以下是綜合法律條文和實務操作的解釋:
拒付證明是持票人向票據前手或其他債務人主張追索權時,必須提供的法定文件,用于證明票據未獲承兌或付款的事實。根據《票據法》規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權需提供被拒絕承兌/付款的證明()。
直接拒付證明
由承兌人或付款人主動出具,例如電子商業彙票系統中對「提示付款未籤收」狀态的自動記錄,構成系統化拒付證據()。
間接拒付證明
包括法律文書形式的證明,例如:
在電子商業彙票系統中,拒付證明的表現形式與傳統紙質票據不同:
場景類型 | 證明形式 | 法律依據 |
---|---|---|
拒付追索 | 系統拒付記錄 | 《電子商業彙票業務管理辦法》 |
非拒付追索 | 破産裁定書等 | 《企業破産法》第46條 |
注:電子票據持票人需在系統發起「追索通知」後3個工作日内上傳證明文件,否則可能喪失部分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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