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mainprenor; recognior; recognizor
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具保人”(jù bǎo rén)指在司法程式中為被取保人(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擔保,确保其履行法定義務(如按時到案、不幹擾訴訟)的自然人或單位。其核心含義與法律責任如下:
擔保義務
具保人以自身財産或信用向司法機關提供保證,承諾被取保人遵守取保候審規定。若被取保人違反義務(如逃匿),具保人需承擔連帶責任,包括沒收保證金或承擔民事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8條)。
英文對應術語:Bail guarantor 或Surety(強調擔保的法律強制性)。
資格限制
具保人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固定住所和收入,且與案件無牽連(《刑事訴訟法》第69條)。單位亦可作為具保人,但需法定代表人籤署擔保書。
英文注釋: Eligible surety must have "capacity to perform suretyship obligations".
漢英對照關鍵文件:
保證書 →Letter of Guarantee;
保證金收據 →Bail Bond Receipt.
中文術語 | 英文翻譯 | 與“具保人”差異 |
---|---|---|
保證人(一般) | Guarantor | 廣義擔保,不特指司法程式 |
擔保人 | Warrantor/Collateral provider | 側重物權擔保,非司法保證 |
保釋人 | Bail bondsman | 美國職業擔保人,中國無此制度 |
第67-73條明确具保人的選定标準、責任及法律後果(全國人大公報)。
定義“Surety”為“One who undertakes to pay money or perform acts if liable party fails to do so”,強調履約替代責任(北京大學出版社,2023版)。
法釋〔2021〕1號文件細化保證金沒收情形及具保人追償權(最高人民法院官網)。
術語注意: 中國法律禁止營利性保釋中介,“Bail bondsman”不適用國内語境。
“具保人”指在特定法律或合約關系中提供擔保的個人或機構,主要涉及債務擔保或司法程式中的保釋擔保。以下為詳細解釋:
具保人即擔保人,是為某項事務(如債務履行、司法保釋)提供保證的主體,需籤署書面擔保文件。其核心作用是在被擔保人無法履行義務時,承擔連帶責任。
“具保人”是法律擔保關系中的核心角色,其責任具有強制性和連帶性。具體操作需結合《民法典》等法規,并謹慎評估自身承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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