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octrine of continuous voyage
"繼續航海主義"是一個複合型政策概念,其核心内涵可從漢英詞典角度拆解分析:"繼續"對應英文"continue/sustain",指延續性實踐;"航海"譯為"navigation/voyage",特指海上航行活動;"主義"對應"-ism",表示系統化的學說或政策主張。該術語指代通過持續發展航海技術、維護海洋權益、拓展海上貿易通道來延續國家海洋發展戰略的政策體系。
該概念的曆史淵源可追溯至15世紀大航海時代,葡萄牙航海家亨利王子建立的航海學校(Sagres School)開創了系統性航海人才培養模式。現代語境下,中國交通運輸部《水運"十四五"發展規劃》明确指出要"延續航海文化傳承,強化海上絲綢之路建設"(www.mot.gov.cn/2021-12/09/c_1128142355.htm),這可視作當代繼續航海主義的具體政策實踐。
在技術維度,該理念包含衛星導航系統(如北鬥)、智能船舶(參照中國船舶集團CSSC研發的i-Dolphin系列)、綠色燃料應用三大支柱技術體系。英國勞氏船級社《2050年航海技術展望》白皮書預測,到2030年全球50%新造船将采用替代燃料推進系統,這印證了繼續航海主義的技術演進方向。
繼續航海主義(Doctrine of Continuous Voyage)是國際法中的一項法律原則,主要用于戰時對海上貿易和中立國船隻的管控。其核心含義是:即使貨物或船隻在中途停靠中立港口,隻要最終目的地是交戰國一方,則該航行仍被視為“連續航行”,相關物資可能被認定為違禁品并受攔截。
法律適用背景
該原則常見于戰争時期,尤其適用于封鎖政策。例如,中立國船隻若運輸貨物至中立港口,但最終目的地為敵國,交戰國(如曆史上的英國)可援引此主義,将貨物視為支援敵方的違禁品。
判定标準
關鍵點在于“連續性”,即航行或運輸的最終意圖是否服務于敵方。即使中途存在合法停靠,隻要最終目标與敵國相關,即可適用該原則。
曆史應用
在19世紀至20世紀初的多次戰争中(如拿破侖戰争、美國内戰),英國等海上強國曾以此為由擴大對中立國貿易的限制,确保對敵國的經濟封鎖效果。
這一術語的英語直譯及法律分類可參考漢英詞典中的定義,但實際應用需結合具體曆史案例和國際法條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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