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octrine of continuous voyage
"继续航海主义"是一个复合型政策概念,其核心内涵可从汉英词典角度拆解分析:"继续"对应英文"continue/sustain",指延续性实践;"航海"译为"navigation/voyage",特指海上航行活动;"主义"对应"-ism",表示系统化的学说或政策主张。该术语指代通过持续发展航海技术、维护海洋权益、拓展海上贸易通道来延续国家海洋发展战略的政策体系。
该概念的历史渊源可追溯至15世纪大航海时代,葡萄牙航海家亨利王子建立的航海学校(Sagres School)开创了系统性航海人才培养模式。现代语境下,中国交通运输部《水运"十四五"发展规划》明确指出要"延续航海文化传承,强化海上丝绸之路建设"(www.mot.gov.cn/2021-12/09/c_1128142355.htm),这可视作当代继续航海主义的具体政策实践。
在技术维度,该理念包含卫星导航系统(如北斗)、智能船舶(参照中国船舶集团CSSC研发的i-Dolphin系列)、绿色燃料应用三大支柱技术体系。英国劳氏船级社《2050年航海技术展望》白皮书预测,到2030年全球50%新造船将采用替代燃料推进系统,这印证了继续航海主义的技术演进方向。
继续航海主义(Doctrine of Continuous Voyage)是国际法中的一项法律原则,主要用于战时对海上贸易和中立国船只的管控。其核心含义是:即使货物或船只在中途停靠中立港口,只要最终目的地是交战国一方,则该航行仍被视为“连续航行”,相关物资可能被认定为违禁品并受拦截。
法律适用背景
该原则常见于战争时期,尤其适用于封锁政策。例如,中立国船只若运输货物至中立港口,但最终目的地为敌国,交战国(如历史上的英国)可援引此主义,将货物视为支援敌方的违禁品。
判定标准
关键点在于“连续性”,即航行或运输的最终意图是否服务于敌方。即使中途存在合法停靠,只要最终目标与敌国相关,即可适用该原则。
历史应用
在19世纪至20世纪初的多次战争中(如拿破仑战争、美国内战),英国等海上强国曾以此为由扩大对中立国贸易的限制,确保对敌国的经济封锁效果。
这一术语的英语直译及法律分类可参考汉英词典中的定义,但实际应用需结合具体历史案例和国际法条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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