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writ of error coram nobis
correct; put right; reclaim; rectify; redress
【經】 rectification
have; add; exist; possess
【法】 possession
actually; as a matter of fact; as the case stands; in fact; in reality
practically; virtually
【經】 de facto
error; mistake; balk; baulk; falsity; inaccuracy; slip; stumer
【計】 booboo; bug; error; mistake
【醫】 error; vice; vitium
【經】 error
【法】 adjudication order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下,“糾正有事實上錯誤的判決令”指通過法定程式對已生效但存在事實認定錯誤的法院裁決進行修正的行為。其核心含義與英文法律術語“rectification of a judgment/order based on factual errors”相對應。
糾正 (Rectification/Correction)
指司法機關依職權或依申請,對已生效法律文書中存在的非法律適用錯誤進行正式修改的司法行為。區别于“改判”(涉及法律適用錯誤的重新判決)。
事實上錯誤 (Factual Error)
指判決所依據的關鍵事實與客觀實際情況不符,例如:
此類錯誤需通過新證據或重新調查程式證實(參考《民事訴訟法》第200條再審事由)。
判決令 (Judgment/Order)
二者存在事實錯誤時均可成為糾正對象(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45條)。
||中國法體系|普通法體系| |---|---|---| |主要程式|審判監督程式(再審)|上訴(Appeal) 撤銷判決令(Setting Aside Order)|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00條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聯邦民事訴訟規則》(FRCP) Rule 60(b) 《最高法院規則》(Supreme Court Act) s.49| |時效限制|知悉錯誤後6個月内申請|通常判決後28天内申請|
中國法律規範
普通法釋義
比較法研究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司法錯誤救濟指南》(UNCITRAL/2018/3)第12條指出:各國司法系統需建立獨立于上訴的事實錯誤糾正機制,以保障裁判實質公正。
注:因平台限制無法提供直接外鍊,建議通過官方數據庫(如中國裁判文書網、PACER、BAILII)檢索相關法律條文及判例原文以驗證上述内容。
“糾正有事實上錯誤的判決令”是指針對已生效但存在事實認定錯誤的法院判決或裁定,通過法定程式予以修正的法律行為。具體解釋如下: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各級法院院長發現本院生效判決确有錯誤時,應提交審判委員會讨論決定再審;上級法院也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法院再審。
糾正方式
啟動主體
包括當事人申請再審、法院依職權啟動(如院長發現錯誤)或檢察院抗訴。
程式特點
糾正事實錯誤需嚴格遵循法定程式,再審期間不停止原判決執行(特殊情況除外),且需提交新證據證明原判事實錯誤。
補充說明
“判令”在司法語境中特指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法院裁決(如判決書、裁定書),其權威性源于法律效力。糾正這類文書需兼顧司法效率與實體公正,對事實錯誤的糾正是維護司法公正的重要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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