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writ of error coram nobis
correct; put right; reclaim; rectify; redress
【经】 rectification
have; add; exist; possess
【法】 possession
actually; as a matter of fact; as the case stands; in fact; in reality
practically; virtually
【经】 de facto
error; mistake; balk; baulk; falsity; inaccuracy; slip; stumer
【计】 booboo; bug; error; mistake
【医】 error; vice; vitium
【经】 error
【法】 adjudication order
在汉英法律词典语境下,“纠正有事实上错误的判决令”指通过法定程序对已生效但存在事实认定错误的法院裁决进行修正的行为。其核心含义与英文法律术语“rectification of a judgment/order based on factual errors”相对应。
纠正 (Rectification/Correction)
指司法机关依职权或依申请,对已生效法律文书中存在的非法律适用错误进行正式修改的司法行为。区别于“改判”(涉及法律适用错误的重新判决)。
事实上错误 (Factual Error)
指判决所依据的关键事实与客观实际情况不符,例如:
此类错误需通过新证据或重新调查程序证实(参考《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再审事由)。
判决令 (Judgment/Order)
二者存在事实错误时均可成为纠正对象(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5条)。
||中国法体系|普通法体系| |---|---|---| |主要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上诉(Appeal) 撤销判决令(Setting Aside Order)|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 《刑事诉讼法》第253条|《联邦民事诉讼规则》(FRCP) Rule 60(b) 《最高法院规则》(Supreme Court Act) s.49| |时效限制|知悉错误后6个月内申请|通常判决后28天内申请|
中国法律规范
普通法释义
比较法研究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司法错误救济指南》(UNCITRAL/2018/3)第12条指出:各国司法系统需建立独立于上诉的事实错误纠正机制,以保障裁判实质公正。
注:因平台限制无法提供直接外链,建议通过官方数据库(如中国裁判文书网、PACER、BAILII)检索相关法律条文及判例原文以验证上述内容。
“纠正有事实上错误的判决令”是指针对已生效但存在事实认定错误的法院判决或裁定,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修正的法律行为。具体解释如下:
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各级法院院长发现本院生效判决确有错误时,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上级法院也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纠正方式
启动主体
包括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依职权启动(如院长发现错误)或检察院抗诉。
程序特点
纠正事实错误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执行(特殊情况除外),且需提交新证据证明原判事实错误。
补充说明
“判令”在司法语境中特指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院裁决(如判决书、裁定书),其权威性源于法律效力。纠正这类文书需兼顾司法效率与实体公正,对事实错误的纠正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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