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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的認領英文解釋翻譯、非婚生子女的認領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acknowledgement of natural child

分詞翻譯:

非婚生子女的英語翻譯:

【法】 child of illegitimate birht; filius nullius; illegitimate
illegitimate children; illegitmacy of children; nameless child
natural children; naturales liberi; unlawful children

認領的英語翻譯:

claim
【法】 acknowledgement

專業解析

"非婚生子女的認領"是一個法律術語,指生父或生母承認非婚生子女(俗稱"私生子")為自己親生子女的法律行為或程式。在漢英詞典語境下,其核心含義及對應英文如下:

一、 核心概念解析

  1. 非婚生子女 (Non-Marital Child / Child Born Out of Wedlock):

    • 指父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之外所生育的子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英文對應詞:Non-Marital Child /Child Born Out of Wedlock /Illegitimate Child (後者帶有貶義,現代法律語境中較少使用)。
  2. 認領 (Acknowledgement / Recognition / Legitimation):

    • 指生父或生母(實踐中主要是生父)通過法定程式承認該非婚生子女為自己親生子女的行為。認領的法律效果是确立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 英文對應詞:
      • Acknowledgement of Paternity/Maternity: 指生父或生母承認親子關系的行為或程式。這是最常用的表述。
      • Recognition of Paternity/Maternity: 與Acknowledgement含義相近,指對親子關系的确認。
      • Legitimation: 指通過生父的認領(有時需結合與生母結婚)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地位的法律程式(此概念在部分法域存在,中國法律強調非婚生子女自出生即享有同等權利,無需"準正"程式)。

二、 "認領"的具體含義與類型

  1. 自願認領 (Voluntary Acknowledgement):

    • 指生父或生母主動承認非婚生子女為自己所生。在中國,自願認領通常需要生父(或生母)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并可能需要通過公證或戶籍登記等程式加以确認。《民法典》雖未直接使用"認領"一詞,但規定了親子關系的确認制度(第一千零七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和實踐中,生父自願承認并願意承擔撫養責任是确認親子關系的重要方式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相關精神及實踐慣例)。
    • 英文對應:Voluntary Acknowledgement of Paternity/Maternity.
  2. 強制認領 (Compulsory Acknowledgement / Adjudication of Paternity/Maternity):

    • 指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确認生父與該子女的親子關系。法院會根據必要證據(如血緣鑒定)進行裁決,強制生父承認親子關系并承擔相應責任。這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條規定的"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确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的具體應用之一。
    • 英文對應:Compulsory Acknowledgement of Paternity /Adjudication of Paternity/Maternity /Paternity/Maternity Suit.

三、 法律效力

四、 漢英詞典對應術語總結

網絡擴展解釋

非婚生子女的認領是指通過法定程式确認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親子關系,使其獲得與婚生子女同等權利的法律行為。這一制度主要適用于無法通過父母婚姻關系“準正”的情形,具體分為以下兩類形式:

一、認領形式

  1. 自願認領
    生父或生母主動承認非婚生子女為自己的子女,可通過以下方式實現:

    • 明示認領:通過公證、戶籍登記或遺囑等要式行為明确表示;
    • 事實認領:以長期撫養子女并表達認領意願的事實行為推定;
    • 需經生母或成年子女同意(若子女未成年需法定監護人同意)。
  2. 強制認領
    當生父母拒絕認領時,利害關系人(如生母、子女本人)可向法院起訴,通過提交同居證據、親子鑒定等證明材料,強制确認親子關系。若被告無相反證據又拒做鑒定,法院可推定親子關系成立。

二、法律依據與條件

三、意義

認領制度通過法律手段保障非婚生子女的繼承權、撫養權等權益,避免其因父母關系缺失而受歧視或權益受損。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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