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llective treaty
collectivity
【經】 group; mass
pact; treaty
【法】 treaty
集體條約(Collective Treaty)在漢英法律術語中通常指由多方主體基于共同利益協商籤訂的規範性協議,其核心特征體現在以下四方面:
法律定義與性質
國際法框架下,集體條約指三個及以上國家或國際組織締結的開放性多邊公約,例如《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國内法領域特指勞資雙方通過集體協商達成的書面協議,具有強制執行力,中國《集體合同規定》第五條明确其法律效力。
核心構成要素
• 締約主體需具備法定資格(如企業工會與用人單位)
• 條款須包含勞動報酬、工時休假等法定必備内容
• 需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查登記程式生效
功能特征
作為社會法領域特殊契約,其效力具有雙重擴展性:既約束籤約方,也自動覆蓋用人單位全體勞動者(《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四條)。國際條約則通過保留條款機制允許締約國對特定條款聲明保留。
執行保障機制
中國建立三級協調機制确保實施,包括企業内部的集體協商制度、地方勞動監察以及勞動争議仲裁程式。國際條約執行依托《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規定的善意履行原則,配合定期審查機制保障實施效果。
“集體條約”這一表述在法律術語中更常見的對應概念是集體合同(又稱“集體協議”或“團體協議”)。以下是其詳細解釋:
集體合同是工會或職工代表代表全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企業、事業單位等)通過平等協商,就勞動條件、福利待遇等事項達成的書面協議。其核心目的是通過集體協商保障勞動者權益,平衡勞動關系。
涵蓋勞動者權益的核心條款,包括但不限于:
“集體條約”可能是對“集體合同”的誤譯或非規範表述。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我國法律明确使用“集體合同”這一術語,其訂立需嚴格遵循法定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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