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nfidential communication
"秘密通訊的特權"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對應"privilege of confidential communication",指特定法律關系主體依法享有的通訊保密權利。該概念源于普通法體系下的證據規則,後被國際司法實踐廣泛采納。
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該特權包含雙重保護:其一,禁止強制披露特定職業關系中的通訊内容(如律師與委托人、醫患對話);其二,禁止未經授權截取或公開通訊内容。這種特權不同于一般隱私權,其適用主體和範圍受成文法嚴格限定。
國際電信聯盟《組織法》第37條指出,該特權主要覆蓋法律、醫療和宗教領域的專業通訊。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503條進一步明确,律師與委托人之間的案情讨論、法律建議等通訊内容享有絕對保密權,除非涉及重大公共安全風險。
該特權的法理基礎可追溯至英國普通法中的"職業關系保密原則",現代發展體現在《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關于私生活和通訊自由的保障。中國《律師法》第38條規定的律師保密義務,在比較法層面與該特權制度存在法理關聯。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通常被統稱為“秘密通訊的特權”,其核心含義如下:
定義與内涵
法律依據 我國《憲法》明确規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僅在特定情形下(如國家安全或刑事犯罪偵查需要)可依法限制。
權利邊界
例外情形 法律允許在以下兩種情況下限制該權利:
秘密通訊的特權本質是公民通信自由與隱私的雙重保障,既強調自主溝通的“自由權”,也包含内容保密的“隱私權”,兩者共同構成完整的通信權利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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