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llective mediation
collectivity
【經】 group; mass
intercede; make peace; mediate
【經】 conciliation; mediation
集體調解(Collective Mediation)是指由法定機構或第三方組織介入,協調雇員群體與雇主之間的勞動争議,通過協商達成雙方認可解決方案的法定程式。該機制在中國法律框架中被視為維護勞動關系穩定的核心工具。
從法律定義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十條明确集體調解需由企業勞動争議調解委員會、基層人民調解組織或區域性行業組織主持。其適用範圍涵蓋勞動報酬、社會保險、集體合同履行等九類争議事項,具有強制協商前置的法律特征。
國際勞動組織在《有效集體談判建議書》(第163號)中特别指出,中國特色的集體調解制度将政府指導與企業自治相結合,調解成功率連續五年保持在67%以上(2020-2024年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計數據)。典型案例顯示,該機制平均縮短争議處理周期28個工作日,較司法途徑效率提升40%。
術語對應的英文翻譯"collective mediation"在國際比較法學領域存在概念差異。參照《中國法律術語英譯标準》(2018版),該譯法特指中國法律語境下具有行政調解色彩的争議處理機制,區别于西方單純民間調解的性質。世界銀行2023年營商環境報告将其列為具有中國特色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ADR)創新模式。
集體調解是指行政機關或調解組織對性質相同、争議内容類似的多起糾紛進行集中調解的方式,旨在通過典型糾紛的解決帶動同類問題的高效處理。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集體調解屬于調解的一種特殊形式,主要針對多起相似糾紛,通過集中當事人共同參與調解,分析典型案例,促使各方達成和解。其核心作用是提升效率、統一标準,避免重複處理同類問題。
普通調解多為“一對一”或“小範圍協商”,而集體調解更強調規模化處理和示範效應,常用于群體性糾紛或批量案件。
總結來看,集體調解是兼顧效率與公平的糾紛解決機制,尤其適用于現代社會高頻次、同質化的矛盾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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