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group annuity contract
collectivity
【經】 group; mass
annuity; pension; reprise
【醫】 annuity
【經】 annuity; gale; rente
contract
【化】 contract; pact
【經】 compact; contract
集體年金合同(Group Annuity Contract)是保險機構與雇主或組織籤訂的長期養老保險協議,旨在為特定群體成員提供退休後的定期收入。該合同的核心特征和運作機制如下:
一、法律定義與合同結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九十五條,年金保險屬于人壽保險範疇,集體年金合同需明确投保人(通常為企業或機構)、被保人(員工群體)及受益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合同須包含繳費方式、年金起付年齡、給付計算規則等法定要素。
二、精算設計與風險分攤 采用團體保險精算模型,保費計算基于參保群體的年齡結構、工資水平及預期壽命等統計數據。相較于個人年金,集體合同通過大數法則降低個體長壽風險,實現風險共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數據顯示,我國企業年金基金累計規模已達2.8萬億元,印證了該機制的市場接受度。
三、稅收優惠政策 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23〕18號),企業繳費部分在計入個人賬戶時暫不繳納個稅,員工繳費不超過工資4%的部分可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該政策顯著提升了集體年金的吸引力。
四、與個人年金的區别性特征
五、合同終止與權益轉移 根據《企業年金辦法》第二十四條,員工離職時可選擇保留賬戶、轉入新單位年金計劃或轉為個人年金産品。合同終止需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并報銀保監會備案。
集體年金合同(或稱團體年金保險合同)是以企業、機構等團體為投保人,為其成員(被保險人)提供養老保障的保險合同。以下是詳細解釋:
合同主體
核心功能
通過團體集中投保,為成員提供補充養老金,彌補社會養老保險的不足。
繳費方式
給付條件
資金運作
保費由保險公司投資運作,形成養老基金池,實現保值增值。
如需進一步了解合同條款或法律效力,可參考《保險法》或咨詢專業保險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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