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atione soli
just; merely; only; scarcely
have; add; exist; possess
【法】 possession
reason; excuse; sake
【醫】 ground
【經】 justification
“僅有”在漢英詞典中通常翻譯為“only”或“sole”,表示“唯一存在、沒有其他可能性”的含義。例如《外研社現代漢英詞典》将其定義為“獨一無二的,排他性的存在狀态”。當“僅有的”與“理由”組合成“僅有的理由”時,該短語特指“某個判斷或行為所依賴的獨一無二依據”,對應英文“the sole reason”或“the only justification”。
從語法結構看,“僅有的理由”屬于限定性偏正短語,“僅有的”通過程度副詞強化“理由”的排他性。這種表述常見于法律文本、學術論證等需要嚴謹邏輯支撐的語境,例如《牛津法律術語詞典》指出該短語在法律文書中用于排除其他潛在解釋可能性。
該短語與“主要理由”“重要理由”存在本質差異:“主要”暗含比較級概念,而“僅有的”強調絕對唯一性。如《現代漢語語法研究》所述,使用“僅有的”時必須存在可供排除的其他選項,否則構成邏輯謬誤。
“僅有的理由”是一個中文短語,由“僅有”和“理由”組合而成,其含義可拆解如下:
“僅有”的含義
表示“唯一存在”或“除此之外沒有其他”,強調數量極少或獨一無二。例如:“這是僅有的機會”“他僅有十塊錢”。
“理由”的含義
指做某事的依據、原因或合理性解釋。例如:“遲到的理由”“反對的理由”。
短語整體含義
“僅有的理由”指唯一存在的原因或依據,即除了這個理由外,沒有其他可能或替代的解釋。例如:
使用場景
該短語多用于書面或正式語境,強調排他性,常見于法律、辯論、解釋性文本中。例如在合同中可能規定:“解除合約的僅有的理由是雙方書面同意。”
近義詞
“唯一的原因”“獨一的依據”“唯一的借口”。
反義詞
“衆多理由”“多重原因”“多方面的考量”。
注意事項
需注意語境中是否确實存在“唯一性”。若存在其他潛在原因,使用該短語可能不準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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