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isciplinary power
discipline
【法】 discipline; military discipline
【法】 disciplinary authority
紀律懲戒權(Disciplinary Punishment Power)指特定組織或機構依據内部規則或法律規定,對違反紀律的成員實施處罰的法定權力。其核心要素包括:
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為維護内部秩序,對違規成員實施警告、記過、降級、開除等制裁措施的權力。
Disciplinary Punishment Power 或 Disciplinary Authority,強調組織對成員的規範管理權(如《布萊克法律詞典》定義"disciplinary power"為"the authority to maintain order and enforce rules")。
行政機關(如監察機關、教育機構(學校、行業協會(律師協會、醫學會)等具有管理職能的組織。
僅限于該組織内部的成員(如公務員、學生、執業會員),不涉及外部社會公衆。
需遵循調查取證、聽取申辯、書面決定等正當程式,保障當事人權利(參考行政法"正當程式原則")。
紀律懲戒針對組織内部成員,依據内部規章;行政處罰由行政機關對社會公衆實施,依據《行政處罰法》。
紀律懲戒不涉及人身自由剝奪(如監禁),最嚴厲措施為開除或吊銷執業資格。
被懲戒者可依法申請複核(如《公務員法》第63條)或提起行政訴訟(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22號确認部分紀律處分可訴性。
溫馨提示:因未搜索到可驗證的權威詞典鍊接,本文定義綜合參考《公務員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及司法判例提煉,建議通過"北大法寶"或"中國人大網"查閱原文以獲取完整法律條文。
紀律懲戒權是指特定主體為維護秩序或規範行為,對違反規定者實施適度懲罰的權力。這一概念在教育、職場、行政管理等領域均有體現,以下是詳細解釋:
紀律懲戒權的核心是教育與約束并重,其本質并非單純懲罰,而是通過合法、合理的方式糾正違規行為,促使個體遵守規則。例如,在教育領域,它被定義為教師對學生的失範行為采取的強制性措施。
實施主體與目的
教師或學校通過批評、責令緻歉、暫時停課等方式,糾正學生違反紀律的行為,保障教學秩序和其他學生權益。
具體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
法律與契約基礎
部分觀點認為,教師懲戒權應基于家長與學校的契約約定,而非天然特權,需符合法律對教育目标的保障。
在勞動領域,雇主可通過警告、罰款或解除合同行使懲戒權;公務員管理中,政府機關可追究違法違紀者的行政責任。
紀律懲戒權是平衡秩序維護與個體權益的重要工具,其正當性依賴于合法程式、合理手段和教育導向。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文或具體案例,可參考來源網頁中的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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