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isciplinary power
discipline
【法】 discipline; military discipline
【法】 disciplinary authority
纪律惩戒权(Disciplinary Punishment Power)指特定组织或机构依据内部规则或法律规定,对违反纪律的成员实施处罚的法定权力。其核心要素包括:
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为维护内部秩序,对违规成员实施警告、记过、降级、开除等制裁措施的权力。
Disciplinary Punishment Power 或 Disciplinary Authority,强调组织对成员的规范管理权(如《布莱克法律词典》定义"disciplinary power"为"the authority to maintain order and enforce rules")。
行政机关(如监察机关、教育机构(学校、行业协会(律师协会、医学会)等具有管理职能的组织。
仅限于该组织内部的成员(如公务员、学生、执业会员),不涉及外部社会公众。
需遵循调查取证、听取申辩、书面决定等正当程序,保障当事人权利(参考行政法"正当程序原则")。
纪律惩戒针对组织内部成员,依据内部规章;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对社会公众实施,依据《行政处罚法》。
纪律惩戒不涉及人身自由剥夺(如监禁),最严厉措施为开除或吊销执业资格。
被惩戒者可依法申请复核(如《公务员法》第63条)或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2号确认部分纪律处分可诉性。
温馨提示:因未搜索到可验证的权威词典链接,本文定义综合参考《公务员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司法判例提炼,建议通过"北大法宝"或"中国人大网"查阅原文以获取完整法律条文。
纪律惩戒权是指特定主体为维护秩序或规范行为,对违反规定者实施适度惩罚的权力。这一概念在教育、职场、行政管理等领域均有体现,以下是详细解释:
纪律惩戒权的核心是教育与约束并重,其本质并非单纯惩罚,而是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纠正违规行为,促使个体遵守规则。例如,在教育领域,它被定义为教师对学生的失范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实施主体与目的
教师或学校通过批评、责令致歉、暂时停课等方式,纠正学生违反纪律的行为,保障教学秩序和其他学生权益。
具体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
法律与契约基础
部分观点认为,教师惩戒权应基于家长与学校的契约约定,而非天然特权,需符合法律对教育目标的保障。
在劳动领域,雇主可通过警告、罚款或解除合同行使惩戒权;公务员管理中,政府机关可追究违法违纪者的行政责任。
纪律惩戒权是平衡秩序维护与个体权益的重要工具,其正当性依赖于合法程序、合理手段和教育导向。如需进一步了解法律条文或具体案例,可参考来源网页中的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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