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mbined transport operator
聯合運輸營業人(Combined Transport Operator)是指在國際貨物運輸中,以單一合同形式統籌協調多種運輸方式(如海運、鐵路、公路、航空等),并對全程運輸承擔法律責任的經營主體。其核心特征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多式聯運整合
聯合運輸營業人需整合至少兩種不同運輸方式,通過标準化單證(如多式聯運提單)實現“門到門”運輸服務。根據國際商會《多式聯運單證規則》(來源:國際商會出版物ICC Uniform Rules for a 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其責任涵蓋貨物從接收至交付的全流程節點。
統一責任體系
區别于分段運輸,聯合運輸營業人需依據《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承擔網狀責任制或統一責任制。例如在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章明确規定多式聯運經營人需對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交付承擔法定賠償責任(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庫)。
服務網絡構建
該角色要求具備全球化物流網絡資源,包括與各運輸區段承運人的合作協議、保險機制及電子數據交換(EDI)系統。世界銀行《物流績效指數報告》指出,高效的聯合運輸營業人可降低供應鍊成本約18%-24%(來源:世界銀行公開研究數據)。
“聯合運輸營業人”通常被稱為多式聯運經營人,是指在國際或國内運輸中,負責組織并協調多種運輸方式(如海運、鐵路、公路等)的主體。以下是詳細解釋:
多式聯運經營人是與托運人訂立多式聯運合同的當事人,其身份獨立于貨主和實際承運人,既非貨主的代理人,也非各運輸區段承運人的代理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八條,其需對全程運輸負責,享有承運人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
多式聯運經營人通過“一手托兩家”模式運作:
我國《民法典》明确了其法律地位,而《國際集裝箱多式聯運規則》等法規進一步規範了國際業務中的權責。
多式聯運經營人是現代物流中連接多種運輸方式的核心角色,兼具組織協調和法律擔保的雙重職能。如需了解具體法律條款,可參考《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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