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mbined transport operator
联合运输营业人(Combined Transport Operator)是指在国际货物运输中,以单一合同形式统筹协调多种运输方式(如海运、铁路、公路、航空等),并对全程运输承担法律责任的经营主体。其核心特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多式联运整合
联合运输营业人需整合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通过标准化单证(如多式联运提单)实现“门到门”运输服务。根据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证规则》(来源:国际商会出版物ICC Uniform Rules for a 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其责任涵盖货物从接收至交付的全流程节点。
统一责任体系
区别于分段运输,联合运输营业人需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承担网状责任制或统一责任制。例如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明确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需对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承担法定赔偿责任(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库)。
服务网络构建
该角色要求具备全球化物流网络资源,包括与各运输区段承运人的合作协议、保险机制及电子数据交换(EDI)系统。世界银行《物流绩效指数报告》指出,高效的联合运输营业人可降低供应链成本约18%-24%(来源:世界银行公开研究数据)。
“联合运输营业人”通常被称为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在国际或国内运输中,负责组织并协调多种运输方式(如海运、铁路、公路等)的主体。以下是详细解释:
多式联运经营人是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人,其身份独立于货主和实际承运人,既非货主的代理人,也非各运输区段承运人的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八条,其需对全程运输负责,享有承运人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多式联运经营人通过“一手托两家”模式运作:
我国《民法典》明确了其法律地位,而《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规则》等法规进一步规范了国际业务中的权责。
多式联运经营人是现代物流中连接多种运输方式的核心角色,兼具组织协调和法律担保的双重职能。如需了解具体法律条款,可参考《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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