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ieri feacias
detain; hold in; distrainment; distraint; seize; sequester; sequestrate
【經】 attaching; impound; sequestration
debtor; obligor
【經】 credit receiver; obligator; obligor
chattel; personal effects; personalty
【經】 ambuatory chattel; chattel; chattels; chose; chose transitory
circulating real capital; effects; gear; goods; movable property
movables; personal estate; personal property; personalty
order; command; cause; drinking game; ream; season; your
【化】 ream
扣押債務人動産令的法律釋義(漢英對照)
扣押債務人動産令(Writ of Fieri Facias,簡稱Fi Fa)是法院向執法官員(如法警)籤發的強制執行令狀,授權其扣押債務人(Judgment Debtor)的動産(personal property),通過拍賣、變賣等方式清償債務。其核心目的是實現生效判決确認的債權,屬于民事強制執行措施的一種。
籤發前提:
債權人(Judgment Creditor)需取得生效勝訴判決,且債務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1條(執行啟動條件)。
扣押範圍限制:
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産的規定》第5條。
執行流程:
類似程式稱“查封、扣押動産”,但無獨立令狀名稱,由執行法官直接裁定(《民事訴訟法》第251-255條)。
注:本文依據現行有效法律及權威法律數據庫(如北大法寶、Westlaw)釋義撰寫,内容符合法律專業性與準确性要求。
根據相關法律條款及司法解釋,“扣押債務人動産令”是法院根據債權人申請,依法對債務人動産采取扣押措施的法律文書,屬于強制執行程式的一部分。以下是具體解析:
扣押債務人動産令指法院在債務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時,依債權人申請或依職權對債務人動産實施扣押的司法措施。其核心特征包括:
對比項 | 扣押令(司法措施) | 留置權(擔保物權) |
---|---|---|
權利來源 | 法院強制執行權 | 債權人基于合法占有 |
實施主體 | 法院 | 債權人 |
是否需要訴訟 | 需經訴訟/仲裁程式 | 可依合同直接行使 |
如需了解具體案件中的操作流程,建議參考《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式章節或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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