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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産管理辦法英文解釋翻譯、破産管理辦法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receiver system

分詞翻譯:

破産的英語翻譯:

bankruptcy; insolvency; failure; go broke; go into liquidation; ruin; smash
【經】 bankrupt; bankruptcy; become bankrupt; bust; failure; go bankrupt
go into liquidation; insolvency; play smash; play the bankrupt; rocks
ruin

管理辦法的英語翻譯:

【法】 regulation

專業解析

《破産管理辦法》是中國規範企業破産程式的核心法規文件,其英文對應術語為"Enterprise Bankruptcy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該制度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為主要法律依據,通過系統化程式保障債權人、債務人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一、法律框架構成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該辦法包含三大核心機制:

  1. 破産申請與受理:規定債務人/債權人需滿足《企業破産法》第二條的資不抵債标準方可申請
  2. 管理人制度:要求依法設立管理人名冊,實行執業資格認證(來源:全國企業破産重整案件信息網)
  3. 債權人會議規則:明确表決權比例計算方式采用"雙重多數決"原則

二、程式性規範要點 根據國務院法制辦釋義文件,關鍵流程包括:

  1. 重整程式:允許債務人提出不少于2年的債務重組方案(《企業破産法》第七十九條)
  2. 和解協議:需獲得債權人會議過半數且代表2/3以上債權額通過
  3. 清算分配:按《企業破産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清償順序執行

三、跨境破産處理 參照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跨境破産示範法》,管理辦法确立"主要利益中心"(COMI)認定标準,用于處理涉外破産案件的管轄權沖突問題。

網絡擴展解釋

“破産管理辦法”通常指規範企業或個人破産程式的法律法規及實施細則,其核心目的是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各方合法權益。以下從不同角度綜合解釋:

一、法律依據與適用範圍

  1. 企業破産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企業法人若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産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需依法進行債務清理,包括重整、和解或破産清算程式。破産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2. 個人破産制度
    深圳等地試點個人破産管理辦法,明确自然人在無法清償債務時可申請破産清算,管理人報酬由法院根據案件類型和複雜程度确定。

二、核心内容與程式

  1. 申請與受理

    • 申請人包括債務人、債權人及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主體,需向法院提交破産申請書及相關證據(如財務報表、債務清單等)。
    • 法院受理後,将指定管理人接管債務人財産。
  2. 管理人職責

    • 管理人由法院指定,負責接管資産、調查財務狀況、召開債權人會議等。
    • 管理人需勤勉盡責,接受法院和債權人監督,重大決策需法院批準。
  3. 債務清理程式

    • 重整:適用于有恢複可能的企業,通過調整債務或業務重組避免破産。
    • 和解:債務人與債權人協商達成償債協議。
    • 清算:資産不足以償債時,按法定順序分配財産,終結企業法人資格。

三、債權人權益保護

四、特殊規定

五、與其他法律的關系

如需完整條款,可參考《企業破産法》全文或地方試點辦法(如深圳個人破産規定)。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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