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lace of custody
detain; hold in; distrainment; distraint; seize; sequester; sequestrate
【經】 attaching; impound; sequestration
location; place; locale; room; site; stage
【機】 place
"扣押場所"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指經法定程式對財物或人員實施強制留置的特定監管區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1條,扣押場所需滿足物證保全和程式合法性雙重标準,其英文對應術語為"detention facility"或"custodial facility",特指經司法授權對涉案物品、文件實施物理管控的法定空間。
該術語包含三層法律屬性:
在英美法系中,對應的"detention facility"需符合《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901條關于物證保管鍊(chain of custody)的規定,要求全程記錄物品移交信息。國際通行的監管标準可參考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準規則》(Nelson Mandela Rules)第12-14條關于羁押場所基礎設施的規定。
權威法律詞典《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将"detention facility"定義為:"A building or area designated by law for temporary custody of persons or property pending judicial determination",該定義與我國《行政強制法》第22條規定的"專門場所"要件形成法理對應。
“扣押場所”這一表述在司法或行政強制措施中通常存在一定的概念模糊性,需結合法律定義和實際操作來理解。以下是綜合相關法律依據和實踐的解釋:
扣押是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為保障案件調查或執行,對涉案財産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具體表現為扣留并轉移財物至特定場所保管,禁止當事人占有、使用或處分()。
根據《行政強制法》等規定,扣押需遵循以下原則():
“扣押場所”更準确的理解應為對場所内財物的扣押,而非場所本身。若需限制場所的使用,通常采用“查封”措施。具體執行時,需根據財物性質(動産/不動産)選擇查封或扣押,并遵守法定程式。
擺動心鼻涕沉降坑錯誤舉證丁三醇放熱的腓骨髁關節面分解過程汞弧燈共同受托人谷氏菌素合理後同步信號剪刀的一剪基闆線界面溶質吸附結算表幾何異構體坎農氏試驗庫文件靈活管理氯化三辛基·甲基铵名詞學強制征購令妻與前夫所生的女兒全雙工電路容量名射頻成份雙值決策微生物燃料電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