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misallege
error; mistake; balk; baulk; falsity; inaccuracy; slip; stumer
【計】 booboo; bug; error; mistake
【醫】 error; vice; vitium
【經】 error
quote
【法】 lodge a proof; put to the proof
在漢英法律術語對照中,“錯誤舉證”對應的核心概念可歸納為以下三個層面:
1. 術語定義與法律屬性
“錯誤舉證”指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或證人故意提供虛假證據(false evidence)或誤導性陳述(misleading representation)的行為。其法律屬性包含主觀惡意和客觀不實兩個要件,需區别于“證據不足”等非故意情形。英國《1898年刑事證據法》第1條明确将故意提供僞證定性為“可公訴罪行”。
2. 程式法中的認定标準
中國《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僞造、毀滅重要證據可處以罰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責任。美國《聯邦證據規則》Rule 901(a)要求舉證方必須提供充分證據支持其主張的初步真實性,違反該規則可能導緻證據排除。
3. 實體法中的救濟機制
在侵權法領域,錯誤舉證可能構成“惡意訴訟侵權”(malicious prosecution)。英國上議院判例Crawford Adjusters v Sagicor General Insurance确立的賠償原則顯示,受害人可主張包括律師費、商譽損失在内的全面賠償。中國《民法典》第1165條關于過錯責任的規定為此類索賠提供了實體法依據。
“錯誤舉證”是法律訴訟中的專業術語,通常包含兩種不同層面的含義,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
指訴訟當事人未能有效完成舉證責任,具體表現為:
法律後果: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7條,當事人需承擔主張不被認可的風險,嚴重時直接導緻敗訴。
特指審判機關在程式中的失誤,表現為:
程式性質:此類錯誤屬于審判程式違法,當事人可據此提起上訴或申請再審。
在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天然倒置——行政機關必須自證行政行為合法,若行政機關錯誤舉證(如無法提供作出處罰的完整證據鍊),将直接承擔敗訴後果。
法律依據延伸:
如需了解具體案例中的舉證規則適用,建議查閱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
艾杜糖醇鼻阻塞性嗅覺缺失超過法律範圍的初膽烷酮非高峰負荷峰化電阻器附肌帶前的鼓風冶礫黑苦土環境試驗灰漿焦油收焦器肌壞死積極的損毀進退标準函數決策樹卡米季氏反應倫敦紫邏輯算子呂-梅二氏試驗漫無邊際排氣閥披毛菌屬缺口斷裂試驗擾蚤三芯塞孔斯托克斯定律羰合钌天然氣井泡沫排水用起泡劑喂養療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