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oral testimony
【法】 viva voca
testimony; witness
【經】 attestment
口頭證詞的漢英法律術語解析
口頭證詞(Oral Testimony)指證人在法庭或法律程式中以口語形式提供的證據陳述,區别于書面證詞或物證。該術語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具有以下核心含義:
法律定義與形式
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口頭證詞是“證人通過口頭陳述提供的證言,需經過宣誓或确認其真實性”。在中文法律體系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75條明确将口頭陳述列為法定證據形式之一,要求其内容須與案件事實直接相關。
程式要求與效力
口頭證詞須遵循嚴格的法庭程式,包括交叉詢問(Cross-examination)和記錄存檔。美國《聯邦證據規則》(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第602條強調,證人必須具備親身感知事實的能力,其證詞方具備可采性。
跨文化法律實踐差異
在普通法系(如英美法系)中,口頭證詞是庭審的核心證據形式;而在大陸法系(如中國)中,法官可能更傾向于結合書面證據綜合判斷。世界法學家協會(World Jurist Association)指出,這一差異源于不同法系對“直接言辭原則”的應用程度。
語言學特征與翻譯挑戰
漢英法律詞典(如《元照英美法詞典》)将“testimony”譯為“證詞”,強調其動态陳述過程。英語術語側重“宣誓陳述”的儀式性,中文則突出“口頭”與“書面”的形式區分,需注意語境適配。
現代技術影響
隨着遠程庭審的普及,國際統一私法協會(UNIDROIT)在《電子取證公約》中規定,通過視頻連線提供的口頭證詞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需确保身份驗證與陳述完整性。
口頭證詞是指證人通過口頭陳述的方式,對案件事實或相關情況提供的證明性言辭。以下是詳細解釋:
定義與形式
口頭證詞屬于法律證據的一種,以口頭語言為載體呈現。與書面證詞不同,它需要證人在法庭、審訊或調查中直接陳述,通常會被記錄為筆錄或錄音。
法律場景中的重要性
在刑事案件中,口頭證詞常被用于證明被告人的行為(如口供),民事案件中也作為關鍵證據支持事實認定。其内容需真實準确,并需經過交叉質證等法律程式審查。
法律效力與限制
口頭證詞需符合法定程式才能生效,例如證人需具備作證資格、陳述需自願且無脅迫。若存在矛盾或與其他證據沖突,法庭可能要求補充書面材料或物證支持。
注意事項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程式中的具體應用,可參考、6、7的權威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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