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receiver's certificate
liquidator; reckoner
【經】 liquidater; liquidator; receiver
prove; certify; argue; demonstrate; justify; manifest; testify; vouch
【計】 proofness; proving
【化】 proofing
【醫】 certificate; certify; proof
【經】 attest; attestation; authenticated; authentication; certification
certify; testimony
清算人證明(Liquidator's Certificate)是破産清算程式中由法院指定或債權人委任的專業清算人出具的正式法律文件,用于确認公司資産分配已完成且清算程式符合法定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第187條規定,該證明需在清算結束後提交法院,并作為公司注銷登記的核心依據。
在法律效力層面,清算人證明具有三重核心功能:
國際比較研究顯示,該文件在英國法下稱為"Statement of Solvency",需經特許清算師(Chartered Liquidator)籤署,而在歐盟《破産程式條例》(2015/848)中要求包含跨境債務清償的專項說明。國際清算組織INSOL制定的《跨國破産實務指引》特别強調,該證明應包含多語種版本以備跨國司法承認。
權威法律釋義可參考:
“清算人證明”是指在公司清算過程中,由清算人出具的正式文件,用于确認清算程式中的特定事項或狀态。以下從定義、法律背景、内容及用途等方面詳細解釋:
清算人的定義
清算人(Liquidator/Receiver)是公司解散或破産時,依法成立的負責處理清算事務的主體。其核心職責包括接管公司財産、清償債務、分配剩餘資産等,确保清算程式合法合規。
“清算人證明”的法律背景
文件内容與用途
英文對應術語
在跨境法律文書中,“清算人證明”可譯為Receiver's Certificate 或Liquidator's Certificate,具體用詞需根據清算人身份(如法院指定“Receiver”或股東選任“Liquidator”)調整。
建議:若需出具或使用此類證明,應結合具體司法管轄區的法律要求,并參考專業法律意見以确保效力。例如,我國《公司法》第184-189條明确了清算人的職責和清算程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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