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ir law
air; airspace; atmosphere
【化】 air
【醫】 aer-; aero-; air; physo-
【法】 air space law; space law
空氣空間法(Air Space Law)是國際法和國内法體系中規範國家領空主權、航空器運行及空域管理規則的法律分支。該概念在漢英法律詞典中對應"Air Law"或"Air Space Law",其核心内涵包含三個維度:
一、法理基礎 以《國際民用航空公約》(芝加哥公約)為核心框架,确立各國對其領土上空空氣空間享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權原則(公約第1條)。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官網記載,該公約已獲193個國家批準,構成現代航空法的基石。
二、規範範疇
三、實踐應用 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年度報告顯示,全球約80%的航空糾紛涉及領空越界、航權談判或事故責任認定。例如中美航權談判中,雙方依據《中美民用航空運輸協定》确立第五航權實施細則。
注:引用來源對應網頁:
空氣空間法是國際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規範國家在空氣空間(地球表面至外層空間之間的區域)中的權利、義務及相關航空活動。以下從定義、法律地位、核心内容等方面進行綜合解釋:
空氣空間法又稱國際航空法,是調整國家之間利用空氣空間進行民用航空活動所産生法律關系的規範總稱。其特點包括:
領空主權原則
國家領土(領陸、領水)上方的空氣空間屬于該國主權範圍,未經許可外國航空器不得飛越。這一原則由1919年《巴黎航空公約》首次确立,後由1944年《芝加哥公約》第1條明确。
非領空區域
公海及南極等區域上方的空氣空間實行自由飛行原則,但需遵守國際航空安全規則。
航空器國籍制度
航空器須在特定國家注冊并取得國籍,受登記國法律管轄。
國際航空公約體系
無害通過權
民用航空器在遵守地面國法規的前提下,可無害通過他國領空,但軍用航空器需特别許可。
若需了解具體案例或技術規範,可參考《芝加哥公約》全文(國際民航組織官網)或《國際航空法》專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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