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xpository statute
elaborate; expatiate on; expound; set forth
【法】 amplify; exposition; formulation
code; statute
【醫】 code; legislation; nomo-
【經】 statue
闡述性法規(Expository Legislation)指立法機關為解釋、澄清現有法律條文的具體含義及適用範疇而制定的補充性法律文件。該術語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存在以下核心特征:
1. 法律解釋功能
主要針對已頒布法律中存在的模糊條款或争議性表述進行官方釋義,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章明确規定,行政法規可對法律具體條款作出補充性解釋。美國《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将其定義為"旨在闡明而非創設新權利的法律文本"。
2. 效力依附性
此類法規需嚴格依附于母法存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司法解釋工作的規定》第五條,闡述性文件不得獨立作為裁判依據,其效力層級低于原始法律條文。英國上議院在2004年R (Westminster City Council) v. National Asylum Support Service案判決中亦确認該原則。
3. 制定程式規範
中國《行政法規制定程式條例》第九條要求,起草部門須同步提交被解釋法律文本的適用情況分析報告。比較法視角下,歐盟《立法技術指南》第23章同樣規定解釋性文件需标注所涉基本條款的生效時間及修訂記錄。
4. 與授權立法的區分
區别于創設新規則的授權立法,闡述性法規受"文義射程"理論約束。世界銀行《立法起草手冊》指出,其解釋範圍不得超過法律原文的邏輯外延。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Chevron U.S.A., Inc. v. Natural Resources Defense Council, Inc.案中确立的"合理解釋"标準亦體現此特征。
“闡述性法規”并非嚴格的法律術語,但可以理解為對法律進行具體解釋或補充的規範性文件。結合相關概念,其含義及特點如下:
定義與性質
闡述性法規屬于法規的範疇,通常指行政機關為細化法律條款、明确執行标準而制定的規範性文件。例如,國務院根據《立法法》授權制定的行政法規,或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均可能包含對法律的解釋性内容。
制定機關與效力層級
核心作用
與規章的區别
規章(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通常由國務院部門或地方政府制定,内容更側重具體管理措施,而闡述性法規的制定主體層級更高,解釋效力更強。
若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法規類型或實例,可參考《立法法》及相關行政法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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