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dex ordinarius; ordinary
根據專業法律詞典釋義,"常任法官"(Permanent Judge)指通過法定程式正式任命、享有固定任期(通常至法定退休年齡)并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司法官員。其核心特征包括:
常任性(Permanency)
區别于臨時或巡回法官,常任法官的職務具有穩定性,除非因法定事由(如健康、渎職)經嚴格程式罷免,否則任期受法律保障。例如香港終審法院常任法官的任期可至67歲退休年齡(《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14條)。
獨立審判權(Judicial Independence)
依據司法獨立原則,常任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不受行政或立法機關幹預,僅服從法律。這一原則在《基本法》第85條及國際公約(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均有體現。
任命程式(Appointment Process)
通常需經嚴格遴選,如香港的常任法官由行政長官根據獨立委員會推薦任命,體現專業性與程式公正性(參考香港司法機構官網任命機制說明)。
職能範圍(Jurisdiction)
常任法官負責審理重大法律争議,包括終審案件。例如香港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可參與解釋憲法性文件及處理具有廣泛法律影響的上訴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17條)。
術語對照參考:
《元照英美法詞典》将"常任法官"定義為"經正式任命而非臨時委派的法官";《布萊克法律詞典》強調其"持續性職務"(continuing tenure)屬性。具體司法實踐可查閱香港司法機構官方術語庫(注:鍊接需用戶自行驗證訪問)。
由于當前無法實時驗證外部鍊接有效性,建議優先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香港《基本法》及權威法律辭典的紙質/官方電子版本以獲取最權威釋義。
“常任法官”一詞由“常任”和“法官”兩部分組成,需結合語義和法律定義解釋:
一、基本定義
法官
指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司法人員,負責審理案件、適用法律并作出裁判。其核心職責包括:
常任
指長期固定擔任某一職務的狀态,區别于臨時或輪換性質。例如“常任理事”表示長期任職的理事成員。
二、組合含義
“常任法官”即指通過法定程式正式任命、長期專職從事審判工作的司法人員。其特點包括:
三、語義演變
“法官”一詞在中國古代曾泛指司法官吏(如《商君書》記載),現代則專指法院審判人員。而“常任”強調職務的長期性,常見于正式編制内的職位(如法院院長、審判員等)。
該詞指通過法定程式長期任職、專職履行審判職責的司法人員,體現司法體系中對專業性和獨立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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