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dex ordinarius; ordinary
根据专业法律词典释义,"常任法官"(Permanent Judge)指通过法定程序正式任命、享有固定任期(通常至法定退休年龄)并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司法官员。其核心特征包括:
常任性(Permanency)
区别于临时或巡回法官,常任法官的职务具有稳定性,除非因法定事由(如健康、渎职)经严格程序罢免,否则任期受法律保障。例如香港终审法院常任法官的任期可至67岁退休年龄(《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14条)。
独立审判权(Judicial Independence)
依据司法独立原则,常任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受行政或立法机关干预,仅服从法律。这一原则在《基本法》第85条及国际公约(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均有体现。
任命程序(Appointment Process)
通常需经严格遴选,如香港的常任法官由行政长官根据独立委员会推荐任命,体现专业性与程序公正性(参考香港司法机构官网任命机制说明)。
职能范围(Jurisdiction)
常任法官负责审理重大法律争议,包括终审案件。例如香港终审法院常任法官可参与解释宪法性文件及处理具有广泛法律影响的上诉案(《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17条)。
术语对照参考:
《元照英美法词典》将"常任法官"定义为"经正式任命而非临时委派的法官";《布莱克法律词典》强调其"持续性职务"(continuing tenure)属性。具体司法实践可查阅香港司法机构官方术语库(注:链接需用户自行验证访问)。
由于当前无法实时验证外部链接有效性,建议优先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香港《基本法》及权威法律辞典的纸质/官方电子版本以获取最权威释义。
“常任法官”一词由“常任”和“法官”两部分组成,需结合语义和法律定义解释:
一、基本定义
法官
指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司法人员,负责审理案件、适用法律并作出裁判。其核心职责包括:
常任
指长期固定担任某一职务的状态,区别于临时或轮换性质。例如“常任理事”表示长期任职的理事成员。
二、组合含义
“常任法官”即指通过法定程序正式任命、长期专职从事审判工作的司法人员。其特点包括:
三、语义演变
“法官”一词在中国古代曾泛指司法官吏(如《商君书》记载),现代则专指法院审判人员。而“常任”强调职务的长期性,常见于正式编制内的职位(如法院院长、审判员等)。
该词指通过法定程序长期任职、专职履行审判职责的司法人员,体现司法体系中对专业性和独立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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