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incipal's successor in interest
在漢英法律術語框架下,“委托人的權益承受人”指在委托關系存續期間或終止後,依法或依約定承接委托人權利與義務的主體,英文對應表述為“successor in interest to the principal's rights”。該概念常見于信托法、合同法領域,其核心特征包含以下三方面:
1. 法定性與約定性并存
權益承受人可能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28條規定的法定繼承情形産生,也可能通過委托合同中的權利轉讓條款約定。例如在遺囑信托中,受益人作為權益承受人需同時滿足《信托法》第44條與遺囑内容要求。
2. 權益邊界明确性
美國《統一信托法典》(UTC)第103條強調,承受人僅繼承委托人明确授權的權益範圍,不得超越原始委托權限行使權力。典型場景包括企業并購中的合同權利義務概括轉移。
3. 主體資格雙重驗證
權益承受人需通過司法管轄區的適格性審查,如中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16條對跨境委托的特别規定,同時滿足英美法系“衡平法權益”(equitable interest)的實質審查标準。
該術語在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中被定義為“通過法律程式或法律文件獲得他人法定權益的實體”,其法律效力溯源機制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第29條中有相應體現。
“委托人的權益承受人”是一個法律或合同領域中的概念,通常指在特定情形下承接委托人原有權利和義務的主體。以下是詳細解釋:
當委托人因某些原因(如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法人解散等)無法繼續行使權益時,原屬于委托人的權益将轉移給另一主體,該主體即為“權益承受人”。其核心特征包括:
自然人委托人死亡
繼承人成為權益承受人,承接委托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例如未完成的代理事務)。
法人委托人解散或合并
公司合并時,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承受原委托人的權益;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或股東可能成為承受人。
委托人喪失行為能力
監護人可能代為行使權益(如委托理財合同中的資金處置權)。
建議在具體案件中結合法律條文、合同條款及司法實踐綜合分析權益承受的範圍與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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