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incipal's successor in interest
在汉英法律术语框架下,“委托人的权益承受人”指在委托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后,依法或依约定承接委托人权利与义务的主体,英文对应表述为“successor in interest to the principal's rights”。该概念常见于信托法、合同法领域,其核心特征包含以下三方面:
1. 法定性与约定性并存
权益承受人可能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28条规定的法定继承情形产生,也可能通过委托合同中的权利转让条款约定。例如在遗嘱信托中,受益人作为权益承受人需同时满足《信托法》第44条与遗嘱内容要求。
2. 权益边界明确性
美国《统一信托法典》(UTC)第103条强调,承受人仅继承委托人明确授权的权益范围,不得超越原始委托权限行使权力。典型场景包括企业并购中的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
3. 主体资格双重验证
权益承受人需通过司法管辖区的适格性审查,如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6条对跨境委托的特别规定,同时满足英美法系“衡平法权益”(equitable interest)的实质审查标准。
该术语在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中被定义为“通过法律程序或法律文件获得他人法定权益的实体”,其法律效力溯源机制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29条中有相应体现。
“委托人的权益承受人”是一个法律或合同领域中的概念,通常指在特定情形下承接委托人原有权利和义务的主体。以下是详细解释:
当委托人因某些原因(如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法人解散等)无法继续行使权益时,原属于委托人的权益将转移给另一主体,该主体即为“权益承受人”。其核心特征包括:
自然人委托人死亡
继承人成为权益承受人,承接委托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例如未完成的代理事务)。
法人委托人解散或合并
公司合并时,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承受原委托人的权益;公司清算时,清算组或股东可能成为承受人。
委托人丧失行为能力
监护人可能代为行使权益(如委托理财合同中的资金处置权)。
建议在具体案件中结合法律条文、合同条款及司法实践综合分析权益承受的范围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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