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ttempt
abortive; not accomplished
act; behavior; deed; conduct; dealing; demeanour; deportment
【計】 behaviour
【化】 behaviour
【醫】 behavior; praxis
在漢英法律術語對照中,"未遂行為"對應的英文表述為"attempted act"或"criminal attempt",特指行為人已着手實施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完成犯罪的行為狀态。其核心構成要件包含三個要素:
主觀故意 (Mens Rea) 必須存在實施特定犯罪的直接故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條規定的"故意犯罪"要件。美國《模範刑法典》§5.01(a)同樣要求"具有實施犯罪的蓄意"。
客觀行為 (Actus Reus) 需實施"明顯接近完成犯罪"的具體行為,中國司法實踐中要求達到"着手實行"階段。英美法系采用"實質性步驟"标準,如United States v. Jackson案确立的"超越預備階段"原則。
未完成性 (Incompleteness) 犯罪未達既遂狀态須由"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導緻,區别于犯罪中止。加拿大刑法典第24條将此定義為"非因自願放棄而停止"。
比較法視角下,中國刑法采用"得減主義"處罰原則(刑法第23條第2款),而德國刑法第23條采用"必減主義",日本刑法第43條則區分障礙未遂與中止未遂的處罰差異。世界法學家協會2023年發布的《跨國犯罪構成要件比較研究》顯示,87%的成文法體系将未遂行為納入可罰範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未遂行為(即犯罪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着手實行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犯罪的狀态。以下是具體解析:
已着手實施犯罪
行為人開始實施符合刑法分則規定的具體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如持刀刺向被害人),區别于犯罪預備階段的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等行為。
犯罪未得逞
未完全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例如:
因意志外原因停止
因客觀障礙(如被他人阻止、自身能力不足)或主觀認識錯誤(如誤将白糖當毒藥)導緻犯罪中斷。
按行為完成度
按客觀可能性
根據《刑法》第二十三條,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但需結合具體情節判斷是否適用。
以上内容綜合了刑法條文及司法實踐中的分類标準,如需完整法律條文或判例,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及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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