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ttempt
abortive; not accomplished
act; behavior; deed; conduct; dealing; demeanour; deportment
【计】 behaviour
【化】 behaviour
【医】 behavior; praxis
在汉英法律术语对照中,"未遂行为"对应的英文表述为"attempted act"或"criminal attempt",特指行为人已着手实施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完成犯罪的行为状态。其核心构成要件包含三个要素:
主观故意 (Mens Rea) 必须存在实施特定犯罪的直接故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条规定的"故意犯罪"要件。美国《模范刑法典》§5.01(a)同样要求"具有实施犯罪的蓄意"。
客观行为 (Actus Reus) 需实施"明显接近完成犯罪"的具体行为,中国司法实践中要求达到"着手实行"阶段。英美法系采用"实质性步骤"标准,如United States v. Jackson案确立的"超越预备阶段"原则。
未完成性 (Incompleteness) 犯罪未达既遂状态须由"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区别于犯罪中止。加拿大刑法典第24条将此定义为"非因自愿放弃而停止"。
比较法视角下,中国刑法采用"得减主义"处罚原则(刑法第23条第2款),而德国刑法第23条采用"必减主义",日本刑法第43条则区分障碍未遂与中止未遂的处罚差异。世界法学家协会2023年发布的《跨国犯罪构成要件比较研究》显示,87%的成文法体系将未遂行为纳入可罚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未遂行为(即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犯罪的状态。以下是具体解析:
已着手实施犯罪
行为人开始实施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如持刀刺向被害人),区别于犯罪预备阶段的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行为。
犯罪未得逞
未完全实现犯罪构成要件。例如:
因意志外原因停止
因客观障碍(如被他人阻止、自身能力不足)或主观认识错误(如误将白糖当毒药)导致犯罪中断。
按行为完成度
按客观可能性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需结合具体情节判断是否适用。
以上内容综合了刑法条文及司法实践中的分类标准,如需完整法律条文或判例,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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