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o bono publico
by way of; for; for the sake of; in order to; in the interest of
【經】 by way of
【法】 public advantages; public interest
"為了公共利益"是一個常見的中文法律和公共政策術語,強調某種行為或決策的根本目的是服務于社會整體福祉而非私人或特定群體利益。從漢英詞典和法律角度,其核心含義及權威解釋如下:
中文釋義
"為了公共利益"指行為或政策的出發點是為了滿足社會公衆的共同需要,促進社會公平、安全、健康、福利等整體性利益。其核心在于非排他性和共享性,即受益對象為不特定多數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8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其中"公益"(公共利益)是公序良俗的核心組成部分。
英文對應譯法
權威來源:
《元照英美法詞典》将"公共利益"明确譯為"Public Interest",定義為"社會整體享有的利益,超越個人或團體的私利"。
公共利益需滿足以下關鍵特征,參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中文場景 | 英文表達 | 法律依據 |
---|---|---|
征收土地 | Land expropriation for public interest | 《土地管理法》第45條 |
疫情防控措施 | Public health interventions | 《傳染病防治法》第42條 |
政府信息公開 | Disclosure for public interest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4條 |
牛津法律學者Joseph Raz提出:公共利益需滿足"普遍可及性"(general accessibility),即所有社會成員均可潛在受益。例如:
權威參考來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解釋,"為了公共利益"的核心含義可歸納為以下四方面:
一、基本定義 指能夠滿足社會公衆共同需求的對象或資源,具有非獨占性和公共效用性。具體包括:
二、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17條明确規定:在征收、征用不動産或動産時,必須同時滿足三個要件:
三、核心要素
四、限制與保障 民法典同時規定禁止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公共利益,并特别保護英雄烈士名譽等涉及公共精神利益的情形。當涉及土地征收時,還需退還相應出讓金。
(注:以上内容綜合自《民法典》條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具體案例需結合實際情況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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