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edeemer
redeem sth. pawned
person; this
贖當者(Shu Dang Zhe)指在典當交易中贖回抵押物品的權利人,其法律概念和操作規範在中英文法律體系中均有明确定義。根據《典當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當戶需在約定期限内支付本金、利息及綜合費用後,方可取回當物。該術語對應英文法律文件中的"pledgor"或"pawner",特指通過償還債務重新獲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個人或實體。
從英美法系視角分析,美國《統一商法典》Article 9規定動産抵押贖回權需在法定寬限期(通常為30-90天)内行使,與中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确立的質權實現規則形成制度呼應。典型行業應用中,贖當者需向典當行提交當票原件和有效身份證件,經系統核驗後完成物權轉移登記。跨境典當交易中,國際典當業協會(NPA)标準化協議要求贖當者須額外提供海關完稅證明。
現代典當業數據顯示,約67%的贖當行為發生在當期屆滿前15日内,反映出現金流管理對贖當者的重要性。電子當票普及後,部分司法管轄區已承認經數字簽名的贖回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贖當”是漢語中的專有詞彙,指通過支付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從典當行取回抵押物品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贖當源于古代典當制度,當戶(抵押人)在資金短缺時将物品抵押給典當行獲得貸款,并在約定期限内償還本息後贖回物品。例如《儒林外史》記載:“除還債贖當,還落了有千把多銀子”,說明該詞在明清時期已廣泛使用。
權利義務關系
贖當是當戶的權利而非義務。當戶可選擇是否贖回,但若逾期未贖,典當行有權将抵押物轉為“絕當”并處置。
費用計算規則
如需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細則,可參考《典當行管理辦法》及漢典詞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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