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reach of international law; viol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從漢英詞典及國際法專業視角解釋,“違反國際法”指國家、國際組織或個人行為與國際社會公認的法律準則相抵觸。其核心含義與法律後果如下:
指行為背離或觸犯既定規則,含強制性否定含義(如《聯合國憲章》第二條規定的義務履行要求)。
涵蓋條約法(如《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國際習慣法(各國普遍實踐形成的法律确信)及一般法律原則(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
違反《聯合國憲章》第2(4)條禁止使用武力原則(參考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評注)。
如拒絕執行國際法院判決(《國際法院規約》第59條),典型案例為尼加拉瓜訴美國案。
系統性種族歧視構成對《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的違反(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判例)。
根據《國家責任條款草案》:
停止不法行為、賠償損失、恢複原狀(第31-34條)。
若違反強行法規範,所有國家需合作終止該行為(第40-41條)。
(注:因平台限制無法提供直接鍊接,上述來源名稱可通過聯合國官網或國際法數據庫檢索驗證。)
違反國際法是指國家、組織或個人違背國際社會公認的條約、公約、慣例或國際法基本原則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析:
國際法主要調整國家之間的關系,其約束力來源于各國共同認可的法律原則和條約義務。違反行為包括:
與國内法不同,國際法缺乏中央強制機關,主要依賴:
例如,發動未經安理會授權的侵略戰争可能被認定為違反《聯合國憲章》,需承擔國際責任。
提示:國際法體系以國家自願遵守為基礎,違規行為的實際影響常受國際政治博弈制約。更多細節可參考國際法院判例或《聯合國憲章》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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