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not tolerated by law
act; become; do; for; for the sake of; in order to; mean; serve as
law; statute; doom; legislation
【醫】 law
place; that; those
【醫】 station
not allow
“為法律所不容”是一個漢語法律術語,指某類行為或事實被現行法律體系明确禁止且不具備合法性的狀态。從漢英詞典角度解析,其核心要素包含以下三方面:
法律否定性
該表述強調法律對特定行為的絕對排斥,對應英文法律術語"illegal per se"(本身違法)或"prohibited by law"。如《元照英美法詞典》指出,此類行為屬于"acts against public policy",即違背法律所維護的公共秩序。中國《刑法學通論》進一步明确,此類行為需同時滿足違法主體、主觀過錯和客觀危害三個構成要件。
強制約束力
不同于道德譴責,"為法律所不容"直接觸發法律後果,可參照《布萊克法律詞典》對"void ab initio"(自始無效)的定義,即相關行為從實施起就無法律效力。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53條規定的違反強制性規範行為,即屬此類。
體系排斥性
該術語隱含着法律系統的整體性否定,與英美法系中"contra legem"(違反法律)概念相通。根據《中國法律大辭典》解釋,這既包括成文法明示禁止,也涵蓋通過法律原則推導出的禁止範疇,如英美判例法中的"against the spirit of the law"(違背法律精神)情形。
需特别注意的是,該表述在漢語語境中較英文術語更強調法律體系的倫理立場,常出現在刑事法律和行政法規中,與英文"unlawful"側重程式違法的特性形成對比。
“為法律所不容”是一個漢語法律術語,其含義和用法解析如下:
指某種行為或現象被法律明确禁止,具有強烈的否定性評價。例如:
販毒、貪污等行為,均屬于為法律所不容的違法犯罪活動。
可譯為:
注:該短語屬于書面正式用語,日常交流中更常用“違法”“非法”等表述。如需具體法律條文解釋,建議查詢權威法律數據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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